省农委关于开展“四在农家·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创建工作的意(黔农发〔2013〕117号)

发布日期:2013-05-29    浏览次数:2

省农委关于开展“四在农家·美丽乡村”

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创建工作的意见

黔农发〔2013〕117号

 

各市(州)农委,各县(市、区)农牧(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省农委决定在全省开展“四在农家·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创建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确定了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任务。以“富在农家增收入、学在农家长本领、乐在农家爽精神、美在农家展新貌”为主要内容的“四在农家”创建活动,是我省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是我省基层干部群众的伟大创造和生动实践。实践证明,“四在农家”创建活动符合贵州实际、特色鲜明,已经成为我省农村“五位一体”建设的重要平台,成为贵州新农村建设的一张名片,成为农村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载体,成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

  开展“四在农家·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创建工作,进一步解决我省农村地区基础设施薄弱、人居环境脏乱差现象,推进生态人居、生态环境、生态经济和生态文化建设,创建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乡村”,促进新农村建设理念、内容和水平的全面提升,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平和促进农业农村科学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贯彻落实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客观需要。

  二、总体要求

  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紧紧围绕与全国同步小康的目标和“四化同步”战略,结合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建设、乡村旅游、传统民族村落保护等工作的开展,以“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建设为载体,着力发展新产业、培育新农民、倡导新风尚、建设新环境、发展新文化,提高农民素质和农村文明程度,为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经验和借鉴,起到示范带动、典型引路的作用。

  三、实施原则

  (一)以人为本,强化主体。 明确并不断强化农民群众和乡村在创建工作中的主体地位,把农民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尊重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二)生态优先,科学发展。科学编制示范点规划,按照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要求,遵循自然规律,切实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展示农村生态特色,统筹推进农村生态人居、生态环境、生态经济和生态文化建设。

  (三)合理选点,突出特色。 示范点以30户左右自然村寨为单元进行创建,未来几年可能被城镇化或“空心化”的自然村寨不纳入示范点创建范围。主要选择自然条件较好、山清水秀、交通便利、基础设施相对完善,有产业基础,具有一定示范带动作用的自然村寨。在充分考虑各地自然条件、资源禀赋、经济发展水平、民俗文化差异的基础上,突出特色,注重实效,按照产业带动、乡村旅游、生态文明、民族特色等不同类型进行重点打造,形成模式多样的“四在农家·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格局。

  (四)公开公平,有序推进。示范点采取公开公平、竞争入围的方式产生,省农委年初编制并发布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自然村寨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州)农委提出申请,市(州)农委推荐,经省农委实地考察评估后审核批准实施。每年示范点名额及资金的分配根据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规模和各市(州)上年工作开展情况来确定,原则上示范点一年内必须建成。各市(州)农委在推荐上报示范点时,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点面结合,以点带面,有序推进。

  四、主要任务

  (一)稳步提高农民收入。 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农民工返乡创业、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等方式,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注重与市场接轨,形成良好的产供销链条,大力提高农民收入。进一步优化农民收入构成,使农民有更多投融资渠道,鼓励农民进行创业及资产投资。

  (二)大力改善农村环境。不断完善和提高示范点基础设施建设水平,重点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亟需的房屋整治、环境改造、道路硬化、饮水安全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下大力改善农民人居环境,积极开展整脏治乱、房屋立面整治、危旧房改造、乡村清洁工程等工作,为农民提供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要充分整合资源,加大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在建设过程中避免重复建设和低标准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各示范点实际,充分利用房前屋后的空闲土地,探索推进“微田园”建设,让“小菜园”、“小果园”、“小茶园”进入自然村寨,进一步彰显农村特色、体现农村风味、展现农村风貌。

  (三)不断提升农民素质。通过农民培训“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和“农村文化家园”等工作不断提升农民整体素质,为推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积极开展送科技、送文化下乡活动,不断丰富农民知识,提高农民个人素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大力开展农民喜闻乐见、形式多样、文明健康的文体活动,丰富农民业余生活,培养农民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引导农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四)认真开展廉政文化进农村。在示范点创建活动中,要结合项目实施,建立“廉政文化进农村”活动台帐,推动农村“三资”监管、减轻农民负担、村级财务公开、农业专业合作社组织建设等工作,不断拓展农村基层反腐倡廉工作领域,促进监督机制更加完善,确保各项支农惠农强农政策和改革措施的落实。

  (五)创新农村社会管理模式。结合新农村建设项目的申报、实施、管理,加强村务公开,健全完善项目公开公示制度,提高农民参政议政积极性和自觉性,使农民自主行使民主权利真正落到实处,进一步探索创新基层民主管理新模式。不断增强农村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在新农村建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进一步密切干群关系,构建和谐村寨。

  (六)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在示范点的创建过程中,要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引导农民采用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农业生产方式。实施农村沼气工程和农村清洁工程,推进人畜粪便、生活垃圾、污水等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大农业清洁生产示范,推广一批节肥、节药、节水、节能的绿色农业生产技术。突出抓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七)发展健康向上的农村文化。大力发展积极向上的农村文化,挖掘当地传统文化,发扬光大团结友爱、互帮互助、尊老爱幼等中华传统美德,倡导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推动农村文化广场、农村书屋、农民书架等文体设施建设,大力普及科学技术,破除封建迷信,引导广大农民养成学科学、爱科学的良好习惯,努力创建风气良好的和谐新农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市(州)农委要加强对“四在农家·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要积极争取创建点所在县级党委、政府对示范点创建工作支持,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统筹整合各方资源,加大对示范点的投入力度。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组织好项目申报和实施,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在示范点规划编制和项目的申报过程中要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广泛征求和听取示范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民群众意见,共同做好示范点的创建工作。

  (二)整合项目资金。充分整合现有各类涉农项目、资金、人才、技术资源,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示范点的创建活动,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加强部门协作。各示范点每年整合项目资金比例不低于所申请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3倍。同时县级财政每年要安排落实不低于所申请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3%的工作经费。

  (三)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要严格按照《贵州省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分配计划,按照规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填写项目申报书,按程序逐级上报省农委。省农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方案通过评审后,由省农委下达项目批复文件,再由省财政厅、省农委联合行文下达资金。原则上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只能用于示范点的公益性基础设建设,如村庄整治、房屋亮化、连户道路、垃圾处理及文化广场建设等。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要广泛征求示范点群众意见,对项目申报、招投标、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要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每年项目实施完成,通过县级审计、初验后,提请省农委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四)创新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推进示范点创建的新途径,创新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和参与创建活动,逐步形成“政府指导、项目带动、多方参与”的工作机制,凝聚强大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深入实施。

  (五)强化考核检查。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分析解决示范点创建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和市(州)农委年中要对示范点工作进行督查,年底要对示范点进行考核检查,督促检查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依据之一。

  (六)总结推广经验。要认真做好示范点相关文字、声像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特别注重项目实施过程中痕迹资料的收集,加强对示范点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的作用,扩大示范点的社会影响力。积极总结各地示范点建设的经验、做法,推出一批先进典型和模范人物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和推广。

  附件:2013年度省级“四在农家·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名单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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