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人民政府
云阳府发〔2007〕25号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修改通知要求,现将修改的《云阳县民办幼儿园(班)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教育 民办幼儿园 管理 细则 通知
抄送: 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28日印发
(共印6份)
云阳县民办幼儿园(班)管理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民办幼儿园(班)。
三、县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幼儿园(班)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幼儿园(班)安全稳定工作。
县教育行政部门可委托各乡镇中心校和片区教育督导员监督、指导民办幼儿园(班)的教育保育、常规管理等活动。
四、举办民办幼儿园(班)的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民办幼儿园(班)的单位或个人应具有与办园类别、规模相适应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举办民办幼儿园(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有符合国家任职资格的园长及合格师资,按规定配足教职工。
有与其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城镇幼儿园(班)达到重庆市三级幼儿园以上的标准,农村幼儿园(班)达到重庆市四级幼儿园以上标准。
幼儿园(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消防、安全、卫生要符合国家标准并有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幼儿园的儿童用房是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不应设在三层及以上,是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不应超过一层。如果儿童用房是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且设在二、三层的,楼下应无商场或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有两个以上的疏散通道。
幼儿园(班)布点应适合当地(社区)教育发展需要,新申办的民办幼儿园(班)应符合100米半径范围内无民办幼儿园,500米半径范围内无公办幼儿园的布点要求,要与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分布状况相适应。
六、凡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开设民办幼儿园(班)均应到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颁证、登记注册。
七、民办幼儿园(班)注册登记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先举办,后注册登记。
八、经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筹设,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幼儿园(班)的,举办者应向教育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目的、举办单位(人)及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性质、地址、园长(负责人)、建筑设施(包括房舍是否独立、楼层数、建筑结构、占地及户外活动面积等)服务对象、办园形式、办园规模、师资状况、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内容。
(二)保教人员资格证明材料。拟任园长、教师、保育员、保健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证明、聘用合同等。聘任的园长应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符合国家幼教法规和规章的办园章程及发展规划。
(四)房屋、资金等证明材料:场地的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风险担保证明,县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证明,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建筑部门提供的房屋安全合格意见书和环保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
(五)联合办学的要提供联合办学协议书。
九、民办幼儿园(班)名称必须规范,体现民族化、儿童化、地域化特点。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审定,任何幼儿园(班)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重庆”、“实验”、“双语”、“英语”、“艺术”、“体育”、“特色”等字样。
十、民办幼儿园(班)必须依法规范内部管理。要按规定设立内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类管理制度,做到规范管理,照章办事。
十一、民办幼儿园(班)必须按照国家和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布置育人环境,实施保教工作,努力提高保教质量。
幼儿园(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成长,引导幼儿个性、智力健康发展。
幼儿园(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活动形式和内容要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寓教于乐的幼儿教育规律,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培养幼儿良好的品德。
十二、幼儿园(班)必须按规定班额编班,不得擅自扩大班额。小班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混合班)每班31—35人,学前班每班36—40人。
十三、民办幼儿园(班)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
民办幼儿园(班)安全由举办者和园长共同负责,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责任到人。
民办幼儿园(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民办幼儿园(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要及时排出安全隐患。
十四、民办幼儿园(班)招生必须严格遵循家长、学生自愿的原则。严禁招生的欺骗行为,承诺的服务必须对学生、家长、社会高度负责。如果由于幼儿园(班)的不负责任和违规活动,家长、学生全年投诉超过三次的,一经查实,幼儿园(班)年度评估为不合格。
十五、民办幼儿园(班)因招生需要发布招生广告的,应依法取得有关审批手续,并向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广告必须客观、真实、准确,不得作不负责的许诺,不得相互诋毁。宣传途径、宣传方式、宣传地点执行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的规定,严禁私自违规宣传。若违背有关规定,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提请相关部门处置。
十六、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民办幼儿园(班)的保育教育、教师培训工作,评估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凡评估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办园资格。
十七、根据《重庆市幼儿园等级标准》,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取得开办资格的民办幼儿园(班)进行等级评定,颁发《重庆市学前教育机构等级证书》。《重庆市学前教育机构等级证书》实行动态管理,视其办园水平的提升和下降作升、降等级处理。
十八、民办幼儿园(班)享有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幼儿园(班)在扣除办园成本、预留发展基金等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依法从办园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十九、民办幼儿园(班)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继续教育培训等方面享有与公办教师相同的待遇。
二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实行一证一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异地举办幼儿园(班),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不得设立分园。
二十一、民办幼儿园(班)因故变更园名、园址、举办者、园长、性质等,必须向县教育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
二十二、民办幼儿园(班)因故需终止举办学前教育,应提前三个月向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撤销注册,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经核准后妥善安置在园幼儿,停止办园行为。审批机关收回《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二十三、民办幼儿园(班)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按照教育法、教师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十四、民办幼儿园(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园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幼儿园(班)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幼儿园(班)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管理混乱,教育保育质量低劣,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园许可证的;
(六)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园许可证的;
(七)恶意终止办园、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园经费的。
二十五、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9日印发公布的《云阳县民办幼儿园(班)管理细则》同时废止。本细则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