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试 行)[/C]
[C](2003年1月30日) [/C]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委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贸工作中心任务和机关作风建设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保证全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四条 委建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委党委书记、主任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委党政班子中的党员领导干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委纪委、监察室。
第二章 责 任 内 容
第五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措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
(2)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建立和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4)党委(支部)每年听取一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专题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5)每年召开一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规定的执行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
(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使用干部,反对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认真处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的来信来访,及时制止和查处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8)组织、协调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积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和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9)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三章 责任范围
第六条 委党委领导全委的党风廉政建设,并负全面领导责任。
机关处室、委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七条 委党委书记、主任
(1)对全委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2)对本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3)对委机关各处室的主要负责人、委直属各单位党政一把手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副主任
(1)协助书记、主任抓好全委的党风廉政建设,具体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每年结合党委专题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党委民主生活会,向党委报告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2)指导、督促分管单位和处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对分管处室和委直属单位一把手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3)对分管单位、处室的副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委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委直属单位党政正职
(1)对本处室、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2)对本处室、单位的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3)机关处室负责人、委直属单位党政正职应在每年年底前向委党委书面报告本处室、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并抄报委纪委、人事处和分管委领导。
第十条 机关处室副职、委直属单位党政副职协助正职抓好本处室、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并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委党委及其成员和省管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按省委统一部署进行。
各处室、委属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由委党委统一领导和组织,人事处会同监察室、机关党委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每半年对全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向党委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调整、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等处理。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二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其他党纪政纪法规的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六条 委领导班子成员和省管干部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及时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报告。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报委纪委、人事处和分管委领导备案。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