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上海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31    浏览次数:4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7个部委联合印发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十二五”行动纲要》、《关于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意见》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要求,加快推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标准化试点建设,发挥标准化对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作用,按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细则(试行)》(国标委服务联〔2013〕61号)要求,决定开展2014年度市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和范围

  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体系的要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的创建要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需求,结合区域、行业发展特色及优势,通过标准化提升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试点单位应是由政府主导、依法承担对社会事务和社会生活进行管理、规范与协调等职能的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是由政府主导、具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相适应、保障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求等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的机构或者组织。

  二、试点任务

  1.试点单位应根据管理和服务的实际需要,按照GB/T 24421 《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构建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框架,编制标准明细表,并确保标准体系在组织内部有效运行;

  2. 试点单位应开展标准化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管理过程和服务过程标准化意识;

  3.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标准实施情况的检查、考核和持续改进机制,定期组织内部检查和自我评价,提升管理和服务的标准化水平。

  三、试点单位基本条件

  1.在本市登记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具备明确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

  3.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

  4.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通报、行政处分,以及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四、重点领域

  1.公共教育

  学校建设、运行、管理、安全保障以及语言文字等领域。

  2.劳动就业

  就业援助、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人才公共服务、流动人才管理等领域。

  3.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等领域。

  4.基本社会服务

  社会捐赠、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慈善与志愿服务、养老、残疾人康复、婚姻、收养等领域。

  5.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

  医疗服务、妇幼保健、营养科学服务、疾病预防、卫生监督,以及计划生育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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