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专利奖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激励专利在本省的实施和商用化,加快推进创新型湖南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专利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湖南省专利奖一等奖每届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不超过20项。
第三条 “湖南省专利奖”评选活动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湖南省专利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护知识产权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注重社会和经济效益。湖南省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设立“湖南省专利奖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和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
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综合管理处,负责专利奖评奖的受理、初审、组织等日常管理工作。
评审组由专家和有关人员组成,负责专利奖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凡在湖南省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拥有的中国专利,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申报“湖南省专利奖”:
(一)申报评奖的专利为有效专利;
(二)该专利已合法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该专利权属关系清楚,无法律纠纷。
(四)未曾获得“中国专利奖”和“湖南省专利奖”的。
第七条 评奖标准:
(一)对科学技术有重大突破或者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的贡献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授予一等奖。
(二)对科学技术创新、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和专利技术产业化发挥了重要作用,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授予二等奖。
(三)对科学技术创新、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和专利技术产业化发挥了作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授予三等奖。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底以前。
(二)专利权人或专利实施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州知识产权局申报,省直以及中央在湘单位直接向办公室申报。
(三)各市州知识产权局根据申报条件和评奖标准对申报评奖的项目进行遴选并签署意见后,报办公室。
第九条 申报“湖南省专利奖”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湖南省专利奖申报表;
(二)专利有效证明,必要时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还需提供省级以上知识产权系统出具的检索报告;
(三)专利实施所取得效益证明;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办公室根据评审标准对参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专利奖评审组。
(二)评审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参考初审意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专利奖项目名单报领导小组。
(三)领导小组对评审组拟定的专利奖项目名单审查后,确定“湖南省专利奖”项目,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四)公示期满后,领导小组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做出授奖决定。
第十一条 对评选出的湖南省专利奖颁发奖金、奖牌和荣誉证书,对优秀组织单位给予表彰,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一)对获得湖南省专利奖的项目颁发奖金,奖金的40%奖励给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二)对获奖项目的专利权人或实施单位颁发奖牌。
(三)对获奖项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荣誉证书。
(四)对获得湖南省专利奖二等奖以上且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的项目,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的“中国专利奖”的评选。
第十二条 在技术创新和专利实施活动中做出了贡献,有10项以上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根据贡献情况,评选为优秀专利发明人,并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湖南省专利奖”奖励经费在省财政的知识产权事业费中支出。
第十四条 凡在“湖南省专利奖”评审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依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获得湖南专利奖的项目,若发现申报材料不实,且有证据证明不具备获奖条件的,由评审办公室提出撤销授奖的意见,经领导小组批准,撤销授奖并追回奖金、奖牌和荣誉证书。
(二)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湖南省专利奖”的,由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三)参与“湖南省专利奖”评选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并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专利奖评选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