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知发〔2015〕113号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有关专利代理机构、专利申请人:
为做好2016年度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资助工作,根据《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川知发〔2010〕104号)、《关于调整省级专利申请资助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川知发〔2013〕51号)和《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专利申请质量的实施意见》(川知发〔2014〕60号),我局制定了《2016年度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报指南》,现印发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指南》要求,认真做好2016年度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申报等相关工作。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2015年11月9日
2016年度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报指南
为做好2016年省级专利申请资助工作,根据《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川知发〔2010〕104号)、《关于调整省级专利申请资助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川知发〔2013〕51号)和《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专利申请质量的实施意见》(川知发〔2014〕60号),制定本指南。
一、资助对象
专利申请人为在四川境内注册的单位和户籍属于四川省且经济困难的个人。
二、资助范围
资助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发明专利申请和涉外专利申请。
三、资助标准
坚持依申请资助、部分资助、重点资助、不重复资助、按年度资助的资助原则,按照以下标准资助:
(一)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费、实审费。对享受费用减缓的申请,按照实际缴纳金额的100%给予资助;对未享受费用减缓的申请,比照享受费用减缓的标准给予资助。
(二)涉外专利申请
1.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申请的国外专利申请,按实际缴纳的官方费用、检索费和代理费的70%(一般单位)或85%(重点单位)给予资助。每项资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2.通过PCT途径申请的国外专利申请:国际申请阶段和进入国家阶段分别按实际缴纳的官方费用、检索费和代理费的70%(一般单位)或85%(重点单位)给予资助。每项每阶段资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方式。实行网上申报,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受理的方式。受理时间为2015年11月9日至2016年3月31日,以收到纸质材料的日期为准,要求补正的申请以收到补正材料的日期为准。 网上申报链接地址为:http://221.237.165.4:501。
(二)申报材料及要求
1.《四川省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由网上申报系统根据申报信息自动生成,申请人不可更改有关内容,打印后签章即可。
2.专利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个人为身份证;单位为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
3.非专利申请人办理,经办人应出具盖有鲜章的介绍信,并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办的,须提交专利申请人向代理机构出具的盖有鲜章的委托书,并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专利费用缴纳凭据复印件。发明专利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申请费、实审费缴费收据;涉外专利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缴费票据、国外专利审查机构官方寄送的发票及明细账单、代理机构出具的代理费发票及明细账单。
5.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发明专利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涉外专利为国外专利审查机构官方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PCT专利为国际申请日和国际申请号通知书复印件。
6.专利申请请求书首页复印件。
7.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交个人经济困难证明;
8.专利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交《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省级专利申请资助应提交以上材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张,无裁剪,并按顺序装订。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受理后不退还,请申请人自行留档。
(三)提交时间及地点
时间:每周一、周三(大宗提交可电话预约)
地点:成都市一环路南四段2号附1号四川省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公室(412室)。咨询电话:028-85577265
五、关于审核信息和申请补正
1、资助申请依据递交的纸件进行审核,审核信息请申请人在资助系统中查询。
2、要求补正的申请,申请人须按补正要求完成补正并在系统上再次提交申请,未在受理时效内完成补正的申请将不再受理。对审核情况有疑问可与省专利申请资助办公室联系。
系统审核信息提示说明:待审(申请尚未审核),不予受理(不满足资助要求,申请终结),受理补正(需按补正要求补交申请资料),复审拒绝(不予资助,申请终结),复审补正(需按补正要求补交申请资料),复审通过(审核通过待资金拨付)。
六、有关资助资金拨付事项
(一)确保账号信息完整准确
经审查批准予以资助的专利申请,依据申请人在网上申报系统录入的账号信息,实行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支付。若申请人提供的收款账号有误致使银行退款退汇的,视为放弃资助。
1.收款人为单位的,需提供准确、完整的开户名称、银行账号及开户银行的名称,且与《开户许可证》登记信息一致。
2.收款人为个人的,需提供准确、完整填银行卡户主姓名、银行卡号、开户银行的名称(例:XX银行XX省XX市或县区XX路或镇XX支行或分行)。
3.收款账号户名必须与专利申请人名称严格一致。专利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代为收款的(简称第三方收款),第三方需提交专利申请人的有效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内容需载明代收款金额和代收款人开户名称、银行账号、开户银行的名称,以及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声明。
(二)及时提交资助资金收据
收款人在收到资助资金款项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知识产权局财务室(708室)提交相应的收款依据。
1.申请人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提交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加盖财务专用章。
2.申请人是企业的,提交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加盖财务专用章。
3.个人不需提供收据。
4.第三方收款的按“营改增”新税相关要求,提交单位税收发票,加盖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