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
云阳府发〔2006〕29号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建成区绿化区域种植蔬菜、粮食等农作物。
二、凡在县城建成区绿化区域种植蔬菜、粮食等农作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于2006年4月25日前自行铲除。逾期不铲除的,将依法铲除。铲除所涉及的有关费用由种植农作物的单位和个人负责。
三、禁止在县城建成区绿化区域种植农作物工作由双江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建委、公安局、国土房管局、移民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积极参与,依法履行职责。
四、县城建成区内的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要做好单位职工及辖区居民的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市民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双江镇和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清理铲除工作。
五、在铲除过程中,对妨碍执法,威胁、辱骂、殴打执法人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所称绿化区域是指已绿化和规划为绿化带的区域。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〇〇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