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农企发〔2012〕4号文件做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掘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10    浏览次数:2

 

鲁农生态字〔2012〕17号

关于转发农业部农企发〔2012〕4号文件

做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掘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业局(农委):

  现将《农业部关于开展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掘工作的通知》(农企发〔201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申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掘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农业部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挖掘、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认真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完善措施,为农业文化遗产发掘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严格标准,做好发掘工作

  要按照农业部文件精神和《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认定标准》的要求,准确把握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概念和特点,按照认定的基本标准和辅助标准,以农业生产领域重要文化遗产为发掘重点,认真把关筛选。要结合农产品供给保障、生态保护、观光休闲、文化传承、科普教育及农民就业增收等多功能拓展,加强对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摸清底数,认真谋划,采取积极措施,切实搞好发掘、保护、传承、宣传、利用和管理工作。

  三、履行程序,确保申报质量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掘工作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市符合条件的候选项目进行评估遴选,于6月15日前填写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申报表(附件),加盖公章后报省厅生态农业处,每市限报1个。省农业厅将组织专家进行初选评审与现场勘验,并将备选意见反馈给相关市、县(市、区)。备选县(市、区)人民政府须按照农业部通知及省厅反馈意见,依据《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申报书模板》撰写申请报告、申报材料和承诺函。所有纸质申报材料及其电子版光盘一式三份,于8月20日前报省厅生态农业处。省厅组织审核后上报农业部。

  联 系 人:董梅 王日新

  联系电话:0531-67866176 67866177

  电子信箱:sdnystc@163.com

 

  附件: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申报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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