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推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人保财险湖北公司、长江财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2013年1月国家《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决定在全省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推进,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保障全省环境安全,现将《湖北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推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建立环境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是应对环境风险严峻形势的迫切需要,是实现环境管理转型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保险机制社会管理功能的重要任务。对重污染、高风险企业推行强制性保险制度,有利于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有利于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有利于借助保险法则,分散企业对污染事故的赔付压力。各地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配合人保财险、长江财险公司选定试点企业,督促相关涉污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各涉污企业要充分认识环境污染的危险性和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的重要性,积极参保。各人保财险公司、长江财险公司要提高认识,勇担责任,准确把握发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指导原则和工作目标,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组织推动,全面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各项工作。
二、突出重点,强力推进
全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坚持分年度、按步骤的原则实施,突出重点,有序推进。2013年在涉重企业开展强制试点;2014年至2016年在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企业开展强制试点。实现这一目标,需要环保部门、保险行业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共同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向纵深发展。一要建立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坚持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企业投保或者续签保险合同前,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投保企业选定投保方案和承保人厘定费率的重要依据。企业经过环境风险评估后,应及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将投保信息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二要建立环境风险防范机制,不断提升环境管理水平。环保部门应监督企业严格落实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事故处理等责任;保险监管部门应敦促保险公司加强规范经营和优质服务;保险公司应查找企业的环境风险和事故隐患,及时向投保企业提出整改意见。三要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合力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环保部门应公布有利于判断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的相关信息;保险监管部门应公开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相关的信息;保险公司应全面准确地公开有关的保险产品经营等相关信息。
三、加强预防,控制风险
由于环境污染属于高风险领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经营风险不确定性大,要求承保公司不仅具有充足的资本实力和较强的技术水平,而且要注重事前、事中和事后风险评估和控制。各地人保财险公司、长江财险公司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有效利用风险管理和处理经验,督促和协助企业加强防灾防损,帮助企业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提升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环保部门要为企业和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促使该险种能够长期有效健康的发展。涉污企业要做好环境污染风险控制措施,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提升环境保护水平。
四、提升服务,确保效果
人保财险公司、长江财险公司要不断提升保险服务水平,充分利用和发挥公司实力,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各项服务工作。要通过在全省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使全省的环境保护工作上新台阶,力争做到环境污染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污染企业风险得到有效转嫁、污染损失得到有效补偿、污染受害人得到妥善安置,促进湖北和谐社会和两型社会建设。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4月26日
湖北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推动方案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而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是建设美丽中国的主干线、大舞台和着力点。环保工作取得的任何成效任何突破,都是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积极贡献。我省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建设生态湖北为目标,取得了显著成效。与此同时,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在环境经济政策方面仍然缺乏有力支撑,一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利用市场手段参与环境风险管理的一项经济政策,是有效解决环境污染事故预防、灾害处置、利益保障、损失补偿等环境保护问题的有效机制。因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将具有重大而积极的意义。
为落实环境保护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有关精神,在我省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湖北省环保厅和人保财险湖北省分公司、长江财险公司确定了试点工作的推动方案。
一、试点范围和承保公司
(一)试点企业
按照环保部等部门有关要求,在以下企业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1.涉重金属企业
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
2.高环境风险行业
(1)石油天然气开采、石化、化工等行业企业。
(2)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3)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以及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恶英排放企业。
(4)对饮用水源地构成潜在威胁的高排放企业。
(5)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
(二)承保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我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承保公司。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先易后难、分年度、按步骤的原则实施。
2013年 对所有涉重企业实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2014年 对“两库三区”(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神农架林区、大别山区、武陵山区)和国家环保重点城市(武汉、宜昌、荆州)所在地环境风险企业实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2015年 对上述区域以外的区域环境风险企业实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2016年 对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实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三、具体实施步骤及方法
我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全面推行坚持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基本原则,争取通过三年的探索试行,达到环境污染责任险在全省所有试点企业实现全覆盖的工作目标。整个试点推动工作拟分为七个阶段展开:
第一阶段 主要工作:联合发文;时间安排:2013年4月
根据环境保护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有关精神,省环保厅和保监局联合下发我省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的文件,提出相关要求及措施。
第二阶段 主要工作:
(一)召开全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推动会议:时间安排:2013年5月初
人保财险、长江财险与湖北省环保厅在5月初联合召开全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工作推动会议。
参会人员:全省环保系统相关科室人员及局分管领导,全省人保财险系统及长江财险系统责任险部工作人员及公司领导。
会议目的:通过召开此次会议,一是让参会人员充分认识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对于环境管理的重要意义;二是全面部署及启动湖北环境污染责任险业务开展;三是切实做好开展此项业务的组织、宣传、指导、检查工作。四是双方人员交流沟通,为下一阶段工作打下基础。
(二)设计、会审、申报湖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时间安排:2013年6月底
为了配合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在湖北省内顺利推出,人保财险、长江财险拟与省环保厅共同开发湖北省区域性“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产品。计划在6月15日前由人保财险湖北分公司、长江财险公司起草条款送湖北省环保厅审议;在6月20前共同完成对保险条款的审定工作;然后由人保财险湖北分公司、长江财险公司分别上报总公司审核并依法报保险监管部门。预计在6月底前完成区域性条款的报批工作。
第三阶段 主要工作:在全省全面试点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时间安排:2013年5月至11月
1.确定开展保险试点的企业名录。将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石化、化工等行业企业、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恶英排放企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纳入投保范围;建议确定具体的投保企业名录,预计在5月底前完成。
2.人保财险各市州分支公司、长江财险各市州分支公司与当地环保部门一一对接,全面宣传、推广环境污染责任险。确保:2013年,实现涉重金属企业全部投保;2014至2016年,实现高环境风险企业全部投保。
第四阶段 主要工作:督导调研;时间安排:2013年10月
人保财险、长江财险与湖北省环保厅于10月组成联合调研组,选择部分地市进行一次专题调研,通过调研发现和解决在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活动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另外,根据业务推广中出现的实际问题,不定期进行督导调研。
第五阶段 主要工作:对全省活动推动情况进行总结;时间安排:2013年12月对涉重企业推动情况进行总结、2014年12月、2015年12月、2016年12月对高环境风险企业推动情况进行总结。
对全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推动活动情况进行总结,总结各市州在此项活动中好的做法,为全省广泛深入持久的开展此项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为促进全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作出贡献。
第六阶段 主要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时间安排:2016年
建立健全环保部门、保险公司、投保企业的交流合作机制,实现信息和数据共享,完善风险评估、损失确定、责任认定、理赔处理等方面的标准,建立风险管理机制,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成为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减轻政府和企业负担、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有效手段。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建立试点工作推进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环保部门负责对有关企业的沟通协调、组织宣传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大意义。负责在重污染企业中引入保险机制,督促企业完善环保设施和管理制度。提高监管能力,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实施提供基础支持;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保险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督促保险机构加强对投保企业污染事故预防能力的指导和检查,认真履行保险合同,为投保企业提供保障,指导保险机构建立规范的保险理赔程序及认定标准;保险机构要确定更加合理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做好对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和重要环节开展梳理和检查。发生事故时应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帮助企业迅速恢复生产。
(二)各地要完善促进企业投保的政策和措施,确保试点范围企业全部投保。对列入试点的企业,各地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污染治理资金安排、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环保评优评先、排污许可证管理、上市核查及再融资、排污总量核定等方面工作时,要求试点企业提供在人保财险或长江财险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凭证,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对已按规定投保的企业,可以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予以倾斜;将投保企业投保信息及时提供给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动金融机构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应当投保而未及时投保的企业,可以采取暂停受理企业相关专项资金的申请;将投保情况作为环境行政审批事项的重要参考内容;将该企业未按规定投保的信息及时提供给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措施。
(三)各地要督促试点企业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积极参加责任保险。要帮助企业从提高自身抵御风险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到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对转嫁风险、弥补损失、化解矛盾、提高和维护员工权益保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营造安全、有序的生产经营秩序。督促作为环境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的投保企业,加强对重大环境风险环节的管理,对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积极整改,并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定期预练和相关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