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阳县小型工程预承包商库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14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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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阳县小型工程预承包商库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阳府办发〔2014〕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云阳县小型工程预承包商库管理的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6日   

云阳县小型工程预承包商库管理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云阳县小型工程项目发包工作效率,降低市场成本,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性资金投资或政府性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小型工程。具体指:单项工程预算价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包括装饰装修)、市政公用、交通、水利、土石方、园林绿化、农业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

第三条  简易发包办法是指建立全县统一的施工企业预承包商库,由项目业主在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在预承包商库中按照必备的资质条件,采用随机抽取确定承包商的方式。

第四条  工程预承包商库由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管办)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按照“公开、择优、自愿”的原则建立,由县公管办管理,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使用。

第五条  加入工程预承包商库的企业,必须是在云阳县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三级及以上施工资质、工商执照年检合格的施工企业。

第六条  加入工程预承包商库的企业必须与县公管办签订入库协议并按照要求递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副本或有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  承包商在近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入库申请:

(一)因欠薪、逾期支付工程款被列入黑名单的;

(二)因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受行业主管部门处罚的;

(三)发生较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施工中造成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等严重破坏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处罚的;

(四)不依法履行承包合同的;

(五)有偷逃税款,受到税务相关行政处罚的;

(六)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经审查认为不宜纳入预承包商库的。

第八条  实施本办法发包的工程,须提供下列资料入场登记:

(一)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二)施工设计图纸及审查报告;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文件;

(五)工程预算编制及审查文件;

第九条  采用本办法确定施工企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业主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向县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工程预承包商抽取表;

(二)项目业主在提出抽取承包商申请中,需明确拟选承包商的工程类别及对工程预承包商的资质要求;

(三)由县交易中心牵头组织承包商的抽取工作,县监察局、县发改委、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县公管办、入库施工企业代表全程监督,由项目业主在预承包商库中随机抽取3家工程预承包商;

(四)项目业主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与抽中企业按入库协议相关规定谈判工程承包价款及工程承包合同择优选择1家工程预承包商确定为中标人;

(五)合同谈判成功后,中标人按规定组建项目班子,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同时送项目业主、项目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未按规定时间备案的,视为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

    (六)中标人完善相关备案手续后,1个工作日内县交易中心发出交易签证书,项目业主单位在收到交易签证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中标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第十条  入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二)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

(三)偷逃税款,受到税务部门相关行政处罚的;

(四)恶意拖欠和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经查证属实的;

(五)严重违反工程管理、建设管理有关法规,被相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罚的。

(六)入库期间因围标、串标、虚假投标被相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罚的。

第十一条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次的施工企业,禁止在6个月内参与云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二次的施工企业,禁止在12个月内参与云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资格;累计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3次的施工企业,直接取消其入库资格并在24个月内禁止参与云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按照已签订的入库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对转包、违法分包的中标企业,除按本办法记入不良档案,情节严重的经县公管办审核同意,项目业主有权取消《施工合同》,并重新按规定抽取确定施工企业。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配备的项目管理人员压证施工。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信息库采取动态管理办法,项目业主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结束后一周内向县公管办提交承包商履约评价,其评价内容纳入承包商年度考评。形成考核机制和良性流动机制,按规定程序随时吸纳满足要求的施工企业和服务商,清除考核不合格的施工企业和服务商。具体考核办法由县公管办制定。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不得拆分规模以上项目规避招标,不得直接确定施工承包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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