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发布日期:2014-07-08    浏览次数:2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推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持续健康发展,依据《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兴业

  (一)放开企业经营范围。对企业注册由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取消首次出资限制,免予提交公司验资报告。对一般经营项目实行自主申报制,不与经营场地、注册资本等条件挂钩。对不直接涉及重大公共安全、人身安全、食品安全,通过事后监管能够有效控制风险的登记前置审批项目,试行“先照后证”。

  (二)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允许企业“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对企业在同一区、县(市)行政区域内且无前置审批的,除主要办公场所外,可根据需要增设多个经营场所,同时允许一个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住所,超出登记机关辖区的经营场所按分支机构登记。对经营场所依法应当取得环保、公安、消防、文化、卫生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审批的,须取得审批后方可用于生产经营。对文化创意、动漫设计、技术开发、信息咨询、网络营销以及其他不会对周边环境、邻里生活、居住安全产生影响的企业,可以利用居民住宅开办。

  (三)扶持创业基地发展。对市级以上(含市级)工业加工型创业(孵化)基地为入驻企业提供基础设施、共享资源、“一站式”代办等质优价惠公共服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每育成毕业1户小型、中型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工业发展资金列支。对市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培训基地,培训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经营者,符合补贴条件的给予培训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四)培育在孵企业成长。对入驻经市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新办企业,给予优先推荐融资担保;对经创业培训机构培训的人员新创办企业,按照入驻孵化基地使用面积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创业场租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列支。

  (五)鼓励建设小型微型企业成长园。对市级以上(含市级)产业园区按照产业布局新建的小型微型企业成长园,其场地的80%用于提供标准厂房,且入驻小型微型企业30户以上的,经认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所需资金由市产业园区发展资金列支。

  二、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六)支持企业承接科技成果产业化。对企业承接高校、科研机构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具有有效职务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在市内转化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资金补助;对企业转化的项目年度投资总额或年度新增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年度投资总额或年度新增产值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项目资金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列支。

  (七)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建立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其研究与开发(R&D)经费支出同比增长超过同类中心平均值且研发项目取得成效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和市工业发展资金列支。

  (八)鼓励规上企业研发首台(套)产品。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并取得自主知识产权,价值在50万元以上,且具有产业化前景的市内和省内首台(套)产品,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国内首台(套)产品,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工业发展资金列支。

  (九)鼓励企业提升品牌价值。对企业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新评定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黑龙江省名牌产品、龙江老字号的,分别给予5万元的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十)鼓励企业获得发明专利。对经认定符合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实际应用并取得经济效益且专利权归属企业的发明专利,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项目资金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列支。

  (十一)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对企业主持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补助;对参与制定、主持修订及参与修订上述各级标准的,按同类标准制定补助额度的60%、50%及30%给予补助。所需资金根据行业领域,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体制机制创新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哈发〔2013〕2号)的由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列支,其他分别由市农业发展资金、市工业发展资金、市服务业发展资金等相应的专项资金列支。

  三、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十二)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对企业参加市政府组织的本地、外地(境外)展会的,分别给予50%、100%的展位费补助,其中本地展会补助资金由市会展业发展资金列支、境外展会补助资金由市外贸发展资金列支、外地展会补助资金根据展会性质由各产业类专项资金统筹列支。对进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50%的保险费补助,每户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外贸发展资金列支。本地中小企业到外埠辟建本市产品营销中心、开展连锁经营等营销活动并取得显著成效的,通过工业发展资金给予补助。

  (十三)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业务。对外经贸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取得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或获得境外专利、注册境外商标的,由市外贸发展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对企业成功收购境外技术和品牌的,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

  (十四)提高地方产品配套率。对年实现工业总产值10亿元以上的企业配套地方中小企业产品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新增配套额的5‰给予奖励,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工业发展资金列支。对中小企业自主研发的科技产品首次为我市龙头企业配套,按其新增配套额的5‰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资金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列支。

  (十五)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编制完善并定期发布《地方优势产品目录》。各级采购人要确保本单位每年直接从中小企业和《地方优势产品目录》中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金额不低于当年采购总金额的50%。在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采购,其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对小型微型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和签订合同,能够提供担保公司(银行)开具的“投标保函”和“履约保函”的,不需交纳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十六)鼓励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扩大销售。对首次利用本地和外地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营销活动,且已签订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的本地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不超过年度费用100%和80%的补助,所需资金由市服务业引导资金列支。

  四、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成长

  (十七)鼓励转企升级。对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转型为企业的,其原有名称字号可予以保留,并视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连续3年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列支。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转型为科技型企业的,对其所开发的新产品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项目资金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列支。

  (十八)鼓励企业扩大规模。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对经认定由中型企业发展成为大型企业的奖励100万元,所需资金根据行业领域,分别由市农业发展资金、市工业发展资金和市服务业发展资金等相应专项资金列支。对新进入规模以上和限额以上的企业,由各市级专项资金根据各自扶持方向给予重点支持;对新进入的有研发活动的规模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其研发项目投入的10%给予项目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列支。

  (十九)支持中小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对中小企业采用岗位、项目、任务等多种聘用形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以及自带项目、技术、资金在哈创办中小企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通过市人才发展资金给予支持。对中小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享受入住市人才公寓等待遇。

  五、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二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要不低于全部贷款的平均增速,增量要高于上年同期水平。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进一步扩大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规模。

  (二十一)推进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机制,扩大担保规模,开展市和区县(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再担保业务。鼓励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合作,拓展分保、联保、再保等业务。

  (二十二)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对中小企业向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生产设备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30%,连续3年(不超过租赁期)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设备租赁费用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工业发展资金列支。对中小企业采取股权融资的形式引进私募基金、风险投资机构和战略投资者的,按引进资金总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工业发展资金列支。对企业申报上市并被国家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受理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上市的,给予5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工业发展资金、市农业发展资金和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列支。对企业利用在境内外上市所募集资金在本市投资符合我市鼓励类产业项目且达到一定规模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2‰,对其高管人员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所需资金由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三)扩大企业抵押担保范围。融资担保机构对申请贷款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可采取知识产权质押、经营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企业从业人员个人资产抵押、公务人员担保、政府采购合同担保等灵活担保方式,并给予快速办理担保手续。

  (二十四)规范抵押贷款登记。对企业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在建工程、机器设备及其它动产或不动产为抵押物评估融资,并经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书的,登记部门不得指定其他评估机构再行确认。对认定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试行在建工业厂房抵押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予以办理。

  六、强化服务激励机制

  (二十五)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给予服务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创建市和区县(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融资上市、市场开拓、技术创新、法律维权等公共服务。对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平台,经认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工业发展资金列支。

  (二十六)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对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在制定修订行业标准、参加国内外行业展会、发行行业集合票据等融资产品、建立行业供应链等方面为企业服务,并在促进行业发展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对新注册中国地理标志商标、新认定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社会组织给予50万元的奖励。所需资金根据行业领域,由市农业发展资金、市工业发展资金和市服务业发展资金等相应专项资金列支。

  七、附则

  (二十七)对同类事项,不重复给予企业政策扶持。

  (二十八)本政策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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