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中国政府和企业付出了很大努力,包括德国在内的多个欧盟成员国就对原产于中国的光伏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也持反对态度,但是,欧盟委员会还是于6月4日晚宣布,欧盟将从6月6日起对产自中国的光伏产品征收为期6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前两个月的税率为11.8%,此后将升至47.6%。
欧盟发起针对中国光伏产品发生的贸易救济大战,并不是孤立和偶然的。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之后,国际上强化贸易救济的势头一直持续至今,此间甚至出现了自1995年以来最大规模的法律修改浪潮。一些国家将强化贸易救济法律的实施作为振兴国内产业的国家战略。
中国光伏产业四面楚歌
事实上,从2011年开始,就有多个国家先后对原产于中国的光伏产品发起一系列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其中,美国率先于2011年11月8日对原产于中国的光伏电池产品发起双反调查,并最终征收了高额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欧盟步其后尘,分别于2012年9月6日和11月8日对原产于中国的光伏电池产品发起双反调查,2013年2月28日和4月27日又分别对原产于中国的光伏玻璃发起双反调查。
2012年11月23日,印度对原产于中国的光伏电池发起反倾销调查。
这些调查对中国光伏产业的不利影响是巨大的。中国是世界上的光伏产业大国,光伏产业严重依赖出口。以光伏电池产品为例,90%出口海外,其中,对欧盟、美国和印度的出口分别占60%、16%和2%。
为了应对美国与欧盟的贸易保护主义做法,保护国内光伏产业不受进口产品的倾销损害或补贴损害,我国于2012年7月20日和11月1日分别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光伏产品也发起了双反调查。
金融危机阴影笼罩全球
上述针对光伏产品发生的贸易救济大战并不是孤立和偶然的,它是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后各国实施新一轮贸易保护主义的具体体现。
2008年发生世界金融危机之后,全球经济遭受重创,许多企业遭遇了前所未有的生产与经营困难。为了减轻企业面临的竞争压力,各国开始强化对贸易救济措施的利用。根据世界银行全球贸易预警(GAT)的统计,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之后,各国对国内产业采取救助措施最多的是提供政府援助,其次就是采取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在内的贸易救济措施。
贸易救济措施对于国内产业的保护作用是非常重要的,欧盟、澳大利亚、美国等国家和地区非常重视对贸易救济措施实施效果的监督和评估,并根据这些评估结果对贸易救济法律进行相应调整。
大规模修改贸易救济法律
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于1995年成立之前,为了使其贸易救济法律与WTO规则保持一致,许多国家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修改工作。在WTO成立之后,各国对其贸易救济法律制度进行的修改非常有限。然而,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之后,国际上出现了自1995年以来最大规模的新一轮贸易救济法律修改动向,这些修改动向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将强化贸易救济法律的实施作为振兴国内产业的重要措施之一,并将其上升到国家或区域战略高度。例如,美国总统奥巴马在2010年1月27日发表的国情咨文中提出了 “ 五年出口倍增战略 ” ,为实现该战略,美国商务部于2010年8月宣布了加强贸易救济法执法行动的十四项建议措施。
澳大利亚政府在2008年7月将反倾销和反补贴机制作为产业竞争力改革的优先领域,并于2011年6月发布《强化澳大利亚反倾销体制》的改革安排,确立了贸易救济机制改革的具体目标。
巴西总统在2011年8月宣布了旨在振兴国内产业的 “ 壮大巴西计划 ” ,强化贸易救济措施是该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适应世界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带来的挑战,欧盟委员会于2013年4月10日提出了强化贸易救济措施的一揽子改革建议。可以预见,上述国家或地区强化贸易救济措施的政策目标必将对其他国家产生示范效应。
第二,不仅从法律层面对贸易救济法律进行修改,同时还在非法律层面对贸易救济的实践做法予以完善。有些国家或地区甚至还对其贸易救济法律制度进行一揽子修改,修改内容囊括了机构改革、制度改革、实体规则改革以及程序规则改革。例如,美国商务部在2010年8月提出十四项一揽子修改建议,现已经完成大部分修改工作。
澳大利亚政府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进行十年以来最大规模的贸易救济法律修改工作,修改事项涉及包括机构改革和制度改革在内的十五个方面。
欧盟委员会则在对贸易救济制度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于2013年4月提出了九大方面的一揽子立法建议,如果这些修改建议获得通过,这将是欧盟自2009年以来进行的最大规模修改工作。
此外,巴西、印度、印度尼西亚、韩国、日本等国家也对其贸易救济法律进行了较大范围的修改。这些修改同样也将对其他国家产生示范效应。
第三,在法律层面或非法律层面进行的许多修改安排使得贸易救济措施对国内产业的保护作用得到进一步提高或加强。例如,为应对规避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的行为,澳大利亚、印度和巴西新增设了反规避制度。
为了强化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贸易救济措施,美国对涉及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一系列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进行修改。
此外,欧盟和巴西这些经常采用从低征税做法的国家和地区已经计划限制或开始限制从低征税的适用条件,以便按照全额倾销幅度进行征税。
第四,加大贸易救济调查力度。为了避免贸易救济措施的滥用,世界贸易组织(WTO)要求各成员方严格按照相关规则的规定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然而,由于各成员方在贸易救济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的适用上具有一定灵活性,以至于在每次发生经济危机或者国内产业面临较大竞争压力之后,各国往往对发起贸易救济调查不再采取克制态度,而是转变为更加积极地利用贸易救济工具。
根据WTO的统计,2007年,全球发起贸易救济调查的数量共计184起,受金融危机的直接影响,2008年和2009年分别上升到239起和262起。随着各国经济的逐渐恢复,2010年和2011年分别回落到201起和202起。但到了2012年,由于世界金融危机特别是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深层次影响,各国经济复苏的速度明显放缓,全球发起贸易救济调查的数量大幅度回升到256起。
总之,尽管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已经过去五年,但是,如果各国经济仍然无法得到尽快恢复,国际上强化贸易救济措施的这一轮浪潮只会进一步蔓延。因此,我国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这一动向,并在必要时对我国贸易救济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以加强对我国国内产业的保护。同时,国内企业应该积极开拓新兴市场,将贸易救济措施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