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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 南 省 物 价 局 文 件
云价价格
[2013]143号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石化云南分公司、中石油云南销售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
2013〕37号)要求,加快推进油品质量升级步伐,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1845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车用汽油质量从第三阶段(国III汽油,下同)到第四阶段(国IV汽油,下同)升级加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价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车用汽油(标准品)质量标准由国III汽油升级至国IV汽油的加价标准为每吨
290元。
二、严格落实加价政策。省内各成品油销售(含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在按要求完成油品质量升级置换并达到国IV汽油标准后,方可执行国IV汽油价格标准。执行国IV汽油价格标准的地区不得再销售国III汽油,各成品油经营企业销售国IV汽油时,必须进行价格公示,所有加油站应在价格公示牌及销售发票等各环节注明相应的汽油标准及牌号。
三、加强监督管理。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紧密合作,加强油品生产、批发、零售环节质量监督力度,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对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油品质量虚假标示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查处,确保油品质量升级效果落到实处。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市场监测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对低收入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政策,适时启动油价补贴机制及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及时疏导油品质量升级加价政策对相关行业和群体的影响。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组织开展成品油价格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在置换期间将国III汽油按国IV汽油价格销售等各种价格违法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成品油经营环境。
四、做好宣传解释。各地在出台加价政策时,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重点从油品质量升级有利于治理大气污染和环境保护的角度进行正面引导,并做好应急舆情处置预案,确保油品质量升级工作平稳实施。
附件:云南省国
IV汽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云南省物价局
2013年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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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云南省国IV汽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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