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关于印发全省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15    浏览次数:2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全省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26日

 

 

全省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认真汲取近期省内外火灾事故教训,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公安部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全力遏制我省火灾多发势头,省人民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地要集中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在建工程工地等三类场所专项治理,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实现“三个确保”目标:确保不发生较大以上火灾;确保不在重要场所、重要节点发生有影响的火灾;确保不因监管不到位发生亡人火灾。

  二、整治范围及内容

  (一)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整治。由公安部门牵头,教育、民政、商务、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安监、人防等部门配合。重点整治:

  范围:主要包括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疗养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劳动密集型企业,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地下建筑等。

  内容:

  1.未依法获得有关消防行政许可,投入使用和营业的;

  2.消防设施配置不到位、未保持完好有效以及消防控制室未落实“256”管理制度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或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4.擅自扩大防火分区、破坏防火分隔,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采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的;

  5.存在生产、经营、储存和住宿合用的“三合一”、“多合一”场所的;外墙、门窗上安装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二)开展易燃易爆场所整治。由安监部门牵头,发改、经信、公安、工商、质监、电力等部门配合。重点整治:

  范围:包括油库、化工企业、加油加气站、城市燃气设施、小化危场所等。

  内容:

  1.未依法经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验收,设施设备未经过安全检测的;

  2.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建筑和居民区内或防火间距达不到要求的;

  3.生产工艺、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储存方式不符合防火防爆和防止跑、冒、滴、漏等安全规定的;

  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符合规定的;

  5.未建立符合规定的各类安全制度、操作规程,重点工种操作人员未经过专业培训,未制定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演练。

  (三)开展在建工程工地整治。由住建部门牵头,公安、规划、城管、房管、安监等部门配合。重点整治:

  范围: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外墙改造、室内装修工程等。

  内容:

  1.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动工的;未经消防验收或备案投用的;

  2.未设置临时消防水源、消防器材、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的;

  3.施工人员宿舍设在施工作业区或设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4.电焊、气焊等特殊工种人员未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未制定落实动火管理制度的;

  5.采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聚氨酯类泡沫材料、彩钢夹心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违章搭建影响建筑物防火功能的。

  三、工作步骤

  全省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按照动员部署、自查整改、集中整治、总结验收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4月30日前)。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责任、措施。要成立组织机构,建立工作机制,召开动员会议,签订工作责任状,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部署。各地实施方案于4月30日前报全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3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各地、各部门要推动单位、场所按照专项整治的内容和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改,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和“三项报告”备案制度,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改正的,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相关职能部门要摸清辖区“三类场所”底数,建立登记台账,主动为社会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帮助指导隐患整改。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3年6月1日至12月15日)。各地、各部门要对照整治范围与重点,根据职责分工,对“三类场所”进行逐一核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逐一下达法律文书督促有关单位整治销案。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协作配合,对隐患突出、整改进度缓慢的单位、场所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实行综合整治。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3年12月16日至12月31日)。省政府将对各地专项行动进行考核验收,各地、各部门也要组织对本地区、本部门整治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验收,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归纳总结专项整治情况,于12月25日将工作总结报告上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省政府成立全省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省长助理、省公安厅厅长曾欣任组长,省公安厅副厅长郭唐寅、省住建厅总工程师徐武建、省安监局副局长李祖新任副组长,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省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蔡安东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调度专项行动。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建立工作责任制,细化工作方案。公安、住建、安监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牵头单位职责,加强“三类场所”专项整治的统筹。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原则,按任务分工,落实“实名制”整治责任,凡登记、检查、复查、督导过的单位都要由责任人签名。各级各部门专项整治组织机构和工作任务要报上级政府备案。

  (二)定期研判,强化调度。专项行动期间,各地每阶段要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对行动进展情况进行小结,对下步工作进行调度。集中整治期间,公安、住建、安监每月要组织召开一次工作碰头会,部署重点整治工作。要认真分析研判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形势,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工作措施。

  (三)广泛发动,严格执法。各地要广泛发动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社会单位、治安巡防队伍及消防志愿者等多种力量积极参与消防工作,推进“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各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从严整治火灾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要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施工工地员工宿舍与作业区未分开设置的,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执行的,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

  (四)加强督导,转变作风。省政府政务督查室将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及时通报发现的问题。各地要由主要领导带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成立专项行动督察组,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责令整改。省直相关部门也要对本行业、系统内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厉查处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对于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专项整治行动“三类场所”相关整治标准和统计表格由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另行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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