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840号)

发布日期:2015-11-20    浏览次数:3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局,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分公司、中石化普光气田: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70元,即由现行每立方米2.35元降低为每立方米1.65元。其中,化肥用气价格继续维持现行优惠政策,不作调整。执行此项最高门站价格的用户为除此前已经放开价格的其他用户。供需双方可以在我省最高门站价格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不得突破最高门站价格。
  二、提高天然气价格市场化程度。自2016年11月20日起,将非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本次降低后的最高门站价格水平作为基准门站价格,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在国家统一部署和指导下,着力做好我省天然气公开交易工作,进一步推进天然气市场化改革。
  三、对尚未核定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配气价格的地区,应同步调整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转供的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本次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至少降低0.7元;对已经核定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配气价格的地区,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只能按照核定的配气价格标准收费,并在上游供气企业门站价格调整幅度的基础上,同步同幅度调整转供的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还未对此前非居民用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进行调整疏导的个别地区,要与本次价格调整一并统筹调整。
  四、居民生活、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等用气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均不作调整,仍按现行作价办法及价格执行。
  五、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继续实行全省统一定价,由现行每立方米3.70降低为3元。各地要按照本次CNG用气门站价格的调整,相应调整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CNG用气转供价格。我省CNG销售价格本次每立方米降低0.70元,以及2014年11月1日以来CNG销售价格变动,是否对出租车运价或燃料附加费进行调整,由各地政府统筹决定。
  六、上述价格及有关规定从2015年11月20日起执行。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各地要抓紧工作,尽快疏导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释放降价红利,促进全省经济稳定增长;要加强宣传解读,引导社会舆论正确理解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和进一步推进市场改革的重要意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认真落实非居民用气降价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价格检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以及串通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19日


来源:资源和环境价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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