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
第30号
《云南省吸引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投资项目补助办法》已经2013年8月30日云南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8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9日
云南省吸引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投资项目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解决我省科技创新资源不足、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等问题,吸引国内外投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依据《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云发﹝2013﹞8号)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进入云南,符合国家和云南省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投资项目,投资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云南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投资项目补助。
第三条 省科技厅常年受理补助项目申请,每年适时组织一次补助项目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给予补助。
第四条 项目申请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产学研结合。申请主体主要为:省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带科技成果到云南省建立的科技型企业;省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科技成果或先进适用技术与云南的资源优势和需求相结合,为在云南省实施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与云南省企业共同成立的科技型企业;或者是对省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科技成果或先进适用技术在云南省进行转化及产业化的云南省企业。
第五条 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投资项目补助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核心技术属于国家和云南省鼓励发展的技术领域;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具备良好的前期工作基础,技术先进、成熟度和可靠性高,示范带动性强,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显著,对培育和发展我省优势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撑作用突出。
(二)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近3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近2年内获得授权的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项目的知识产权可以是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或是通过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的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知识产权实施权。
(三)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检测机构的检测。凡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四)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五)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他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和先进性,且项目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