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2011-2015年)>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函〔2014〕76号)要求,现就开展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能力建设规划中期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和基本要求
通过分析总结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能力建设取得的成效、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进一步改进监管能力建设的对策措施,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发展方向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服务。评估工作由省安全监管局统筹组织,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对本行政区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能力建设情况,进行全面客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于7月20日前将评估报告和调查表(见附件,可从省局网站下载)并附电子版报送省安全监管局。
二、评估主要内容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及支撑机构工作条件建设基本配置标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2〕9号)确定的安全监管部门工作条件建设标准,对办公业务用房、交通工具、装备配备情况进行评估。
三、评估方法
各单位要采用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自我评估,评估采用数据的截止时间点为2013年12月31日。
联系人:苗培植, 联系电话:0451-87016233(带传真)
电子邮箱:sjghc2012@126.com
附件:1.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实施情况调查表
2.安全监管部门及支撑机构标准化建设情况表
3.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年度投入情况调查表
- 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能力建设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2014年98号监管能力建设情况调查表附件.xls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