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财企函〔2013〕117号
省地税局:
根据《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办发〔2011〕127号)省财政厅是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近期,我厅接到部分担保机构关于请求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相关税收政策的申请,提出请我厅就融资性担保行业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金融服务业”项下 “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行业出具证明,以便于主管税务机关落实好对信用担保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便于你局落实好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经研究,现就相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根据《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依法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是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担保等业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金融服务业”项下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行业。
二、持有有效《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相关规定的,可按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三、截至目前,我省共有407户融资性担保机构取得我厅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详见附件);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最新情况可在“云南省财政厅”网站“通知公告”栏目查询。
云南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