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2年度全省拍卖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07    浏览次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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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和《江西省拍卖管理实施办法》(赣商建字[2010]40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2年度全省拍卖企业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2012年11月底前经我厅(原省内贸行业办)批准设立的拍卖企业。其中对2011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年审,对2012年1-11月底前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资料审查,逾期不报送年审材料者将视为自动放弃拍卖经营资格。

  二、时间安排

  拍卖企业(包括省属拍卖企业)请于2013年2月8日前将年审材料报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初审。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将《江西省拍卖企业情况汇总表一、二》(见附件1)、年审报告(包括本地区2012年度拍卖企业经营情况、发展趋势、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以及年度监督核查等情况)、企业年审材料请于2013年3月10日前报省拍卖行业协会复审。我厅将对复审的材料进行审核,在《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签署年审意见。年审结果将在省商务厅网站公告,并将年审情况报告商务部,抄送省工商部门。

  三、年审内容

  各拍卖企业按照《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和《江西省拍卖管理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先进行自查,并在自查的基础上报送如下材料:

  1.2012年拍卖业务开展情况(工作总结);

  2.《江西省拍卖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3.《江西省拍卖企业经营情况表》(见附件3);

  4.《江西省注册拍卖师登记表》(见附件4);

  5.《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营业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成交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9.《企业会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10.《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12.《公物拍卖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年审有关规定

  根据《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和《江西省拍卖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拍卖企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即视为不合格拍卖企业:

  1.擅自将拍卖企业经营权承包、出租、转让的;

  2.2012年度未开展拍卖业务的;

  3.手续未办理齐全开展拍卖经营业务的;

  4.本企业没有国家注册拍卖师的;

  5.在经营中有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以有关书面材料为准);

  6.未按规定报批擅自变更拍卖经营企业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股东结构以及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7.未按要求到工商部门办理2011年度《营业执照》年检的;

  8.不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月报信息的;

  9.违反《江西省拍卖行业自律公约》的。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年审工作。开展拍卖企业经营资格年度核查是《拍卖管理办法》赋予商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对加强拍卖行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建立竞争有序的拍卖市场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各拍卖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专人承办,把年审工作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严格审核相关材料。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严格把关,实事求是地提出初审意见。认真核实拍卖企业提交的材料,逐一对照核查,登陆“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查实企业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登陆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门户网站查实企业注册拍卖师,是否与《年审报告书》中填写的内容一致。发现材料不符的,应及时要求补正和说明。对未按要求上报或逾期不报的,不予受理。如发现未经批准设立的拍卖企业分支机构,要及时上报,并会同当地工商部门清理取缔。

  联系人:厅流通业发展处  黄乃忠

  联系电话:0791-86246676

  联系人:省拍卖行业协会 熊艳

  联系电话:0791-86286850  电子邮箱:dz666@126.com

  地址:省政府大院北一路3号(农机汽贸大厦512室)

  附件:1.江西省拍卖企业情况汇总表(一、二);

  2.江西省拍卖企业基本情况表;

  3.江西省拍卖企业经营情况表;

  4.江西省注册拍卖师登记表。

                              

江西省商务厅       

201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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