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再次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01    浏览次数:1

沪规土资建规〔2014〕106号

各区县规土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上海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上海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规划管理处、机场地区规划处:

  经研究,决定对《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沪规土资建〔2013〕447号)作如下修改并重新发布。

  1.将第四条第三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示活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修改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会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2.将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组织公示的单位、公示期限、反馈意见的截止期和途径等”修改为“组织公示的单位、公示期限、收集意见的截止期和途径等”。

  3.对第八条作如下修改:

  原文:

  第八条(时限规定)

  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建设项目对地区或相邻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方案规划公示的期限,但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日。

  反馈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公示后的七日。

  对反馈意见的处理时限不超过七日。

  公示的时间、反馈意见及其处理时间均不计入法定审批工作期限。

  修改后:

  第八条(公示时限)

  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建设项目对地区或相邻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方案规划公示的期限,但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日。

  收集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公示期限截止后的七日。

  4.将第九条中“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日”修改为“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5.对第十一条作如下修改:

  原文:

  第十一条(对意见的处理)

  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公示反馈的公众意见或建议整理归纳,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予以采纳;

  (二)有利于改进设计方案的合理化意见或建议,予以充分考虑;

  (三)无法采纳或难予采纳的,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该意见反馈者书面告知说明,或采用听证会、现场公告等方式予以告知。

  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对于公众反馈意见的研究处理结果,可以在第六条所规定的场所公布,也可以委托建设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会议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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