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3-07-15    浏览次数: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发〔2013〕9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持稳定的原则;

  (二)依法规范的原则;

  (三)民主协商的原则;

  (四)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和内容

  第三条 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耕地和“四荒地”(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第四条 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登记颁证条件的,由区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和编号;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三)承包方式、承包期限和承包方共有人情况;

  (四)承包地块名称、编码、面积、四至和是否基本农田等;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六)承包地块示意图和其他应注明的事项。

  第三章 类型和程序

  第六条 家庭承包方式确权登记颁证

  (一)清理土地承包档案。全面组织清理土地承包档案,着重解决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种类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定,实行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建立健全整理立卷、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

  (二)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在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因地制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勘测,进一步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

  (三)公示确认。对与现有土地承包档案记载的土地承包状况有较大误差且农民群众要求实测的,要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测量查实。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首要的是群众认可,并尽可能准确。实测结果经乡(镇)、村公示确认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四)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原则,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区农牧局建立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五)颁证。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工作,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变更或者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1、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

  2、因承包地被征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

  3、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

  4、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

  5、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

  6、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

  7、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

  8、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

  9、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

  第七条 其他方式承包确权登记颁证。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经区农牧局审核,符合登记规定的,报请区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

  第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根据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精神,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实行区、乡(镇)、村三级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要做到专人管理、专柜存放、专室保管。区级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由区经管站负责集中保管,登记颁证工作结束后,依法移交区档案馆保存。同时,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第四章 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 退耕还林土地的登记。农户承包地按相关规定已经退耕还林的,应按林地承包相关规定申请颁发林权证,不再列入登记范围。对农户自行在承包土地上植树造林,林业部门未纳入林地管理范围的,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

  第十条 流转承包地的登记。农户之间进行了承包地互换、转让的,如果互换、转让以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纠纷,应按现占有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转让承包土地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

  第十一条 农户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登记。对于农户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盖房或者改作宅基地的,仍按农用承包地进行登记,计入应分承包地面积。

  第十二条 农户开垦荒地的登记。农户开垦的农村“四荒地”,不能以家庭承包方式进行登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按其他方式承包管理,在同等条件下,开垦者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十三条 统一规划整理后的土地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整理了的承包土地和农村土地流转以后受转方统一规划整理了的土地,应按土地整理或流转以前涉及的农户承包关系,根据实测结果,合理确定承包地四至界限,经相关农户协商或公示后无争议再进行登记。不改变已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

  第十四条 承包方分户的承包地登记。对二轮土地延包以后承包方分户的,按照分户以后各方对土地的占有现状进行登记,按所分户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解决争议再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合并村民小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村民小组合并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仍然按照合并前村民小组人均面积标准进行登记;原村民小组分离成生产作业组的,仍按原村民小组人均承包土地面积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设施农牧业建设用地的登记。农户在自己承包地上发展设施农牧业,按原承包农户登记;通过互换发展设施农牧业而未产生纠纷的,按互换后的承包关系登记,有纠纷的待双方协商解决后再登记;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发展设施农牧业的,按原承包农户登记。

  第十七条 外出务工农民承包地登记。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经商而影响承包土地登记。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务工人员,可按正常情况办理登记,其土地暂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视为机动地代为管理,代管期间承包费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十八条 登记的时效期间。登记的土地承包期到期时间,统一填写为2025年12月31日。

  第十九条 统一登记资料。登记工作所用的表格,统一由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制发放,各乡镇、村组不再增减内容,不得修改减项。

  第五章 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区农牧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颁证等工作。乡镇和村组具体负责确权颁证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益权。

  第二十二条 农户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依法享受国家支农惠农政策。

  第二十三条 在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前提下,农户可以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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