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
ntent colSpan=2> 为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精神,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作如下决定: 1.根据公开、公平、普遍、自愿和有序的原则,建立公民旁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 2.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允许公民旁听。根据议题和需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不实行公民旁听。 3.户籍在浙江或在浙江居住满1周年的中国公民,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申请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4.允许公民旁听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5日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当通过省级新闻媒体公告会议建议议程、日期、旁听人数和公民申请旁听程序等事项,接受公民旁听申请。每次会议公民旁听的人数不超过15名。 5.公民申请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及其它有效证件到指定机关办理申请旁听手续。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直接受理杭州市区内的公民旁听申请;浙江省境内的其他公民旁听申请,委托所在地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厅)受理。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对符合旁听资格并确定参加会议旁听的公民发放旁听证。 6.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允许旁听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旁听公民应当遵守会场纪律,对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事项有意见、建议的,可以在会外向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出。 7.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切实做好公民旁听的组织服务工作,为旁听公民提供免费的会议材料和其它便利的条件,并认真受理旁听公民提出的意见、建议。 8.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