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
宁财(会)发[2012]870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
《小企业会计准则》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为做好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衔接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2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集中攻坚。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多样化的宣传培训活动,努力扩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社会影响,积极营造规范会计核算、崇尚诚实守信、强化内部管理的小企业会计文化氛围。同时,要全力攻坚,利用剩下一个多月的时间,将小企业会计准则培训到位,不留死角。
二、有序衔接。积极指导小企业做好新旧制度的转换衔接,督促首次执行新准则的小企业认真做好内部会计核算办法修订、资产和负债清查、科目转换与账务调整、会计信息系统改造等工作,确保新旧制度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
三、强化服务。要进一步开拓创新,在小企业会计准则组织领导、宣传培训、业务指导等各个环节寻求突破,确保小企业会计准则贯彻实施到位。
四、及时反馈。明年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全面实施的第一年,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相关信息的搜集,及时了解准则对小企业业绩、财政税收、持续发展、社会经济生活等的影响,尽快尽早尽可能较全面地掌握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抓住重点,深入研究,积极应对。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和协调,无法应对的,应当立即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请各市、县(区)财政局接到文件后,高度重视,周密准备,及时将此文转发到相关单位及小企业,认真做好小企业会计准则贯彻执行的衔接准备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自治区财政厅。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20号)
联系人:白雪娟 区财政厅会计处 1306房间
电话 (0951)5069436 传真电话 (0951)5069437
宁夏财政厅
关于印发《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2]2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做好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衔接工作,现将《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
财 政 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