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职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3〕264号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务员职位管理工作,促进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现将《重庆市公务员职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局联系。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公务员局
重庆市公务员职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员职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位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职责明确的原则,坚持相对稳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坚持依法管理。
第三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全市公务员职位管理工作,负责对市级机关公务员职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审批、管理和监督。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公务员职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审批、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职位设置与变更
第四条 各级机关应当根据确定职能、规格、编制限额以及职数设置要求设置本机关公务员职位。
第五条 各级机关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根据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按职位类别设置。领导职务在“三定”方案核准的领导职数范围内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比例和级别设置。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职位设置内容包括:职位名称、职位层次、职位数量、职位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等。机关职位设置文件是公务员职位管理的依据。
第七条 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职位,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重新设置或变更职位:
(一)经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增减编制、调整职能及内设机构的;
(二)按照管理权限,经批准调整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职位层次或数量的;
(三)机关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增加编制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设置或变更职位的。
第八条 职位设置或变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机关制定拟设职位或变更文件,并附设立或变更职位的有关依据,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二)公务员主管部门对申报机关的拟设职位或变更文件进行审核后,按管理权限书面批复;
(三)申报机关按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批复,调整机关职位设置。
第三章 职位管理与审核
第九条 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原则上不得兼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按公务员管理权限报相关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并占相应职务职数。
第十条 各级机关录用、调任、转任公务员或晋升公务员职务,必须在规定编制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职位空缺,其人选应当具备拟任职位的相关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各级机关任命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开展。市级机关任命内设机构领导职务,须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备案;确定、晋升调研员、副调研员职务,应按规定报市公务员局审批;确定、晋升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应按规定报市公务员局备案。区县(自治县)级机关、乡镇(街道)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具体办法由各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各级机关应当坚持以职位定人员原则,在确定公务员职务时,应与其职位要求相一致,按公务员所在职位任命职务。
第十三条 各级机关录用、调任、转任公务员,须按公务员管理权限报有关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职位审核。职位审核的内容包括本机关编制情况、职数情况、职位情况及拟录用、调任、转任人员基本情况。职位审核工作与录用、调任、转任审批同步进行。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机关因转任、调离、辞职、辞退、退休等原因发生职位信息变化的,应及时将职位信息变更情况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机关每年11月底将本部门职位设置及使用、变更、空缺等情况进行汇总,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作为本机关下一年度职位管理的依据。乡镇(街道)公务员职位情况报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按下列规定对公务员职位进行监督:
(一)对未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审核或备案审查同意,不按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或无空缺职位情况下录用、晋升、调任、转任公务员的,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予登记或办理调任、转任等手续,不予确认职务,不兑现工资及有关待遇。
(二)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