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云阳府办发〔2012〕30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云阳县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第五次县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4日
云阳县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实现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目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400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2〕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给重庆市,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我县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相关项目及费用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使用以批复的实施规划为依据,以项目为基础,以实现移民安稳致富及库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为目标,遵循统筹兼顾,重点突出,国家扶持,多元投入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移民安稳致富和促进库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包括产业结构战略调整及发展扶持,教育培训与促进劳动力就业结构调整,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与完善,社区建设与公共服务设施完善,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完善,以及其他相关移民遗留问题与政策问题处置等。
(二)库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方面,包括污染防治与水质保护,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的运行和三峡库区次级河流清漂作业,消落区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屏障区建设,库区生态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支流水土保持等。
(三)库区地质灾害防治方面,包括避险搬迁和高切坡防护等内容。
(四)其他支出,包括规划编制及规划组织实施等相关经费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核
(一)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专项资金预算由项目法人(项目业主)单位申报。纳入年度实施方案申报的项目,应是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复的《三峡库区后续工作实施规划》内的项目。工程建设类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完成前期立项可研、初设及投资概算等合法审批程序的项目。政策性补偿补助项目应是实施方案已审核的项目。
(二)项目法人(项目业主)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县移民局和县财政局申报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县移民局会同县财政局商县发展改革委及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汇总编制《云阳县三峡后续工作年度实施方案》报县三峡后续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由县移民局和县财政局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市移民局、市财政局审批。
(三)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复的《云阳县三峡后续工作年度实施方案》,项目法人(项目业主)单位应于每年7月底前向县财政局和县移民局申报年度项目预算申请,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移民局进行汇总编制《云阳县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申请》,报县三峡后续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于每年8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和市移民局审批。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下达
县财政局根据市财政局和市移民局下达的《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会同县移民局下达给项目法人(项目业主)单位,作为项目单位使用专项资金的依据。专项资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015802项“三峡工程后续工作资金”,专项资金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36902项“三峡工程后续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拨款的申请
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实行申请拨款制度。
(一)项目法人(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县财政局下达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进度、投资完成等情况,按要求填制并提交《云阳县三峡后续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以下简称“拨款申请表”,见附件)至县移民局。属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专项资金由县国土房管局牵头办理。
(二)申请拨款应提交的资料
1.项目可研、初设审批意见和施工图审查意见(首次申请时提交);
2.项目预算审查结论(首次申请时提交);
3.项目招投标资料(首次申请时提交);
4.项目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首次申请时提交);
5.开工证明(首次申请时提交);
6.工程施工及监理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设形象进度报告;
7.《拨款申请表》;
8.其他应提供的资料(包括现场核查时需要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资料、财务凭证、账簿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拨款的审批
(一)县移民局收到项目业主单位《拨款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审查符合拨款条件后,牵头组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到项目施工现场核实项目实施形象进度、工程质量、投资完成、自筹资金到位等有关情况,分别在《拨款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二)县财政局将《拨款申请表》汇总后报县三峡后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根据审定的项目拨款金额拨付资金到项目业主单位。
(三)项目管理(拨款审核)部门职责。县移民局负责牵头组织项目实施进度检查,对项目实施中执行投资计划、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进度、项目档案收集整理等情况进行核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县财政局负责对项目业主自筹资金到位、投资完成、资金使用及专户开设、会计核算等情况进行核查(有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国有投资项目预算进行评审;县审计局负责对国有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原则
项目法人(项目业主)单位完善专项资金拨款申请、审批手续后,由县财政局统一拨付预算资金。
(一)专项资金用于政府性工程和基本建设类项目的,项目正式启动后,拨付专项资金预算额20%的启动资金;以后分批次按项目建设形象进度同比例拨付专项资金预算额60%的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专项资金预算额20%的余款。
(二)专项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公益性建设等补助类项目的,由项目业主单位用自筹资金开工建设。当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达到30%时,开始分批次按项目建设形象进度和投资完成率、自筹资金到位率同比例拨付专项资金预算额70%的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并完善相关档案资料后,拨付专项资金预算额30%的余款。
(三)专项资金用于政策性补偿补助(社会保障或个人补助)类项目的,根据市移民局、市财政局审核确定的该项目实施方案,由乡镇(街道)确定并张榜公示享受补助人员名单、标准、金额,送县移民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三峡后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县财政局将资金统一拨付到商业银行打卡发放。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财政局不予拨付资金:
1.未列入云阳县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项目投资计划的;
2.虚报建设进度,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3.不按要求提供合规有效凭据和资料的;
4.不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
5.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支出的;
7.对不符合规定,又不执行整改意见的。
8.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财政、移民等部门要求提供和上报有关资料及情况,提供不及时的。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使用三峡后续专项资金的项目法人(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管理专项资金。明确专人,开设专户,实行专账核算。项目支出按要求使用合规有效的票据。
项目法人(项目业主)单位收到县财政局专项资金预算拨款,作增加“资本公积”财务处理。
(二)按照规划任务与资金双包干的原则,项目概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下达给项目法人(项目业主)单位的项目资金,应严格按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任务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资金全额收回,并统筹安排用于其他后续规划项目建设或经批准的调增项目。
(三)专项资金用于工程和基本建设类项目的,项目法人(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实行预留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保证金原则上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待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并复查合格后清算。拼盘项目按专项资金所占投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
(四)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对使用专项资金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县审计局审核,县财政局根据审计结论办理决算批复;对使用专项资金30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如市财政局委托或交由县审核,则由县审计局负责)并办理决算批复。审核经费列入项目总投资。
(五) 在项目实施前发生的前期工作费,包括勘测费、设计费、可研费、标的编制及招标管理费、概算审查费、咨询评审费、技术资料费等,按规定列入工程项目总投资。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移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对违规违法使用资金的要坚决予以整改,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二)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项目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套取财政专项资金行为;
2.是否按县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投标;
3.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工程项目、大宗物资、技术服务等,是否按政府采购管理相关制度办理;
4.专项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有无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
5.会计核算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有无白条入账偷逃税费,有无帐外设账、私设“小金库”问题,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责任是否落实;
6.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和其他违纪违规情况。
第十二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预算法》、《会计法》、《招投标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拨款、投资,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2.疏于管理、严重失职,导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混乱、造成专项资金损失和浪费的;
3.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4.工程项目不按规定进行立项审批、公开招投标和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违规办理工程结算的;
5.对出现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6.其他违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行为的。
第十三条 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间接费用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云阳县三峡后续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
抄送:市财政局,市移民局,市国土房管局。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