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5〕951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黔江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江府发[2005]25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黔江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4月7日区政府第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日
重庆市黔江区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规范、完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按照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以支定收,逐步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基金,切实保障离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生活。
第三条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
区人事局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职)审批及退休(职)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监督管理。
区社会保险局具体经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负责参保登记、基金征收、管理及离退休(职)人员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包括本行政区域管辖的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差额预算事业单位及规费型事业单位。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对象,为区编委核定的编制内在职工作人员和离退休(职)人员以及原单位仍有缴费义务的分流人员;
第三章 参保登记管理
第六条 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到区社会保险局办理参保登记。
(一)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0日前办理当年的参保登记;
(二)新成立的单位,应当于单位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
第七条 新成立的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单位批准成立文件;
(二)区编办确认单位性质的文件;
(三)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和离退休(职)人员缴费花名册;
(五)区社会保险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八条 单位的养老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区社会保险局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新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单位持编制卡、行政工资介绍信到社会保险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基金的征集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由参保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缴纳。单位以区人事局核定的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与离退休(职)人员离退休(职)费之和(以下简称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单位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工作人员个人以本人工资总额为基数,按个人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按照当年离退休(职)费用及其增长需要由区政府定期进行调整,原则上一年一定。
第十条 2003年6月30日以后提前退休的人员,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个人继续以本人离退休(职)费为基数,按在职工作人员个人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其它离退休(职)人员个人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十一条 为确保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按照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足额征收后的基金缺口,由区财政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征缴:
(一) 全额预算单位由区财政纳入预算,按进度划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 差额预算和规费型事业单位由区社会保险局征收,各单位按月缴纳到区社会保险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
(三)镇、乡、街道办事处由区社会保险局征收,区财政局代扣代缴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到区社会保险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
第十四条 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当年应缴纳养老保险费数额的,由区社会保险局暂按该单位上一年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费数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核定缴费数额后,与区社会保险局按规定结算。
有增减变化的,由缴费单位在增减变化的当月向区社会保险局报送增减变化花名册。
第十五条 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职工,除限期缴足欠缴额和个人帐户利息外,另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全部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 单位和工作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免。
第五章 个人帐户的建立与管理
第十七条 区社会保险局分别为单位建立缴拨登记台帐,为工作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作为办理养老保险有关事务的依据。
第十八条 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工作人员,从1996年1月起按工作人员个人缴费比例建立个人帐户,1996年1月以后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从缴费之日起建立个人帐户。
第十九条 个人帐户的构成:
(一) 按工作人员个人缴费比例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 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所得的利息。
第二十条 个人帐户的转移:
(一)工作人员调入企业工作的,应办理个人帐户转出手续,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以本人缴费工资额的11%转移个人帐户,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支出;由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应办理个人帐户转入手续,其个人帐户中属个人缴费部分存入个人帐户,属单位缴纳部分并入统筹基金。
(二)工作人员调到区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由区外机关事业单位调入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个人帐户从转入之日起建立。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遇下列情况时,个人帐户的处理:
(一)因特殊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计息。继续缴费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二)出境定居或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储存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全部并入统筹基金。
(三)退休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并入统筹基金。
第六章 退休审批和基本养老金的给付
第二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的,由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办理退休;病退和提前退休按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审批的离退休(职)人员,仍按原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离退休(职)的人员,由区社会保险局核查区人事局计算其基本养老金时的档案工资与其缴费工资是否一致,缴费工资低于档案工资的,应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补缴;单位和个人不补缴的,区社会保险局按其缴费工资与档案工资的差额比例计算其基本养老金,缴费工资与档案工资的差额比例每增加1个百分点,其基本养老金扣减1%,扣减部分,由退休职工所在单位补足。
第二十五条 离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区社会保险局按月拨付。
(一)纳入工资统发的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工资统发中心代发;
(二)未纳入工资统发的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仍由区社会保险局统一拨付到各单位发放;
(三)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或离退休(职)人员,区社会保险局不拨付基本养老金,由单位自行负担。
第二十六条 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和工作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区财政补贴收入;
(四)转入的养老保险基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一)纳入统一支付项目的基本养老金;
(二)按规定应转移的养老保险基金;
(三)工作人员个人帐户储存额的支出;
(四)经区政府核准开支的与养老保险有关的其它支出。
第二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严格实行预、决算制度。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区社会保险局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送财政部门核定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应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分别开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存入财政专户、收入户、支出户的基金,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第三十二条 由财政预算划拨的养老保险费和财政补贴收入,由国库直接划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区财政局凭国库出具的拨款单记账,同时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区社会保险局记账和备查。
第三十三条 区社会保险局根据区财政局核定的基金年度预算及月度收支计划,每月1日前填制用款申请书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在每月10日前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养老保险费的缴拨台帐,定期与区社会保险局核对。同时,每年应将本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张榜公示,接受监督。
第三十五条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如实提供与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的人员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以记录、复制有关资料,并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密。
区社会保险局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可以进行与养老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区社会保险局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其基金收支和使用情况,接受区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区财政局对征收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管理。对基金预决算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建立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年检制度。区社会保险局每年8—10月对离退休(职)人员进行集中年检,在本地居住的离退休(职)人员,持本人离退休(职)证、身份证(或户口)到区社会保险局审核验证;在外地居住的离退休(职)人员将有关验证资料交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交区社会保险局验证。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验证的离退休(职)人员,停发其基本养老金,待其完成验证后再补发。
第三十九条 对蓄意多领、冒领或以其他方式骗取养老保险费的单位或个人,由区社会保险局责令退还,并按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人事部门规定的口径确定。
第四十一条 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后,原单位与离退休(职)人员的管理方式不变。
第四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发文之日起施行,黔江区人民政府黔江府办发[2002]97号、98号文件同时废止。
主题词:劳动保障 养老保险 办法 通知
送:区委各部委,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武装部,各人民团体;中央、市在黔单位。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4月15日印
(共印7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