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5-07-02    浏览次数:2

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吉工信办联〔2015〕11号

各市(州)工信局、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人社局、地税局、工商局、银监分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地税局、工商局,县(市、双阳区、九台区、江源区)经济局、财政局、人社局、地税局、工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引导和帮助小微企业克服困难,在落实以往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就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现有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引导资金的作用,将小微企业做为支持重点,通过贴息、补助、支持服务平台建设等方式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支持和服务小微企业资金额度达到引导资金总额的50%以上。鼓励各市(州)、县(市、区)建立专门用于扶持小微企业专项资金,与省级扶持小微企业专项资金配套使用。引导其他各类省级专项资金向小微企业倾斜。(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负责落实,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二、认真落实国家及省里已经出台的支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研究出台继续支持的政策。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省地税、省国税会同省海关负责落实,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工信厅等部门配合)

  三、加大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引导资金对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各地在开发区和园区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重点加强对工业企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鼓励各城区、各县(市、区)和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楼宇创业基地,积极孵化服务业企业。鼓励支持规模较大的企业到开发区投资建厂,带动产业链上的小微企业,实现产业集聚和抱团发展。2015年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引导资金安排3000万元用于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重点加大对创业孵化小微企业成功率高的优秀创业孵基地的支持力度。(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负责落实,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四、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全额给予补贴,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不超过3年。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省残联等部门配合)

  五、充分发挥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引导基金对小微企业支持作用,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进一步加大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降低担保门槛,简化程序手续,对吸纳符合贷款条件人员达到在职员工总数一定比例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扶持。(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负责落实,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证监局、省科技厅等部门配合)

  六、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政策。拓宽担保机构资本金来源渠道,鼓励各级政府为政策性担保机构持续注入资本金,引导社会资本参股或入股担保机构,形成出资主体多元化的行业资本金结构。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的财政支持力度,综合运用增量业务补助、资本投入、代偿补偿等方式,引导担保、金融机构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2015年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重点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增量业务补助和降低保费率补助,引导担保机构合理确定担保费率。(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负责落实,省银监局、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人社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部门配合)

  七、鼓励大型银行充分利用机构和网点优势,有效发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作用。进一步落实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四单”管理原则,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网点和渠道建设,增加对小微企业的有效供给。鼓励地方法人银行业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引导中小型银行将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和战略转型相结合,科学调整信贷结构,对符合吉林省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加大融资支持,适用“定向降准”优惠的机构,要适度调增年度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鼓励银行机构在提升风险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积极创新还款方式和抵质押方式,建立针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评审机制,探索发放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调整信贷结构,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并将任务合理分解到各分支机构,优化绩效考核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切实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资源投入和考核力度,在有效提高贷款增量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大力推进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等金融机构。(省银监局会同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落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等部门配合)

  八、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省人社厅负责落实,省工信厅、省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九、建立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建立信息互通互联平台,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互通互联平台技术标准,建立吉林省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互通互联平台,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建立小微企业名录,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通过全省统一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将全省小微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税收缴纳和社保缴纳等信息依法公开和共享,促进小微企业信用建设。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政府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专业机构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建立新设立小微企业跟踪调查制度,做好持续监测,及时准确分析报告情况。(省工商局会同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负责落实,省发改委、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信厅、省人社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十、加快推进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整合资源、协同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人才培训、技能培训、技术支持、融资担保、市场开拓、管理咨询、信息、法律、标准咨询、检验检测等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建立省级财政资金专项支持平台网络建设和运营的长效机制,更好地发挥平台网络服务作用。(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在落实好已有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基础上,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201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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