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安监危化〔2014〕25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市安全监管局制订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28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细则
一、发证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含2002版《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需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以及国家和本市禁止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属于许可范围。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以及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方式
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分为:
(一)零售(加油站);
(二)零售(除加油站);
(三)批发(不带储存设施);
(四)批发(带有储存设施);
(五)仓储经营。
仓储经营是指利用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场地,专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危险化学品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仓储经营企业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应同时申请仓储经营和批发经营。
三、许可机关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区县安全监管局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并实施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
(一)零售(加油站);
(二)批发经营(带有储存设施);
(三)仓储经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由区县安全监管局实施。其中,奉贤区、金山区、闵行区、青浦区安全监管局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其他区县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暂由市安全监管局实施。
企业申请多种经营方式,其中涉及批发经营(带有储存设施)或仓储经营的,相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由市安全监管局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