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等关于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09    浏览次数:2

沪民救发〔2014〕18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保证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救济对象,其补助标准在原各类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作适当调整(详见附件)。

  二、标准调整后所需增加的经费仍按原渠道支付。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对,精心组织发放,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4月2日

  附件

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对象 原月标准(元) 调整后月标准(元) 月增加额(元)
三胞胎 832 930 98
社会孤老残幼 832 930 98
司法老残 832 930 98
重残无业 城镇 832 930 98
农村 650 810 160
散居归侨 城镇 1050 1170 120
农村 911 1020 109
宽释人员 城镇 1050 1170 120
农村 911 1020 109
因公致残知青 1050 1170 120
纠错人员 1050 1170 120
港台回归人员 1050 1170 120
历史老案纠错平反人员 1050 1170 120
起义投诚人员 城镇 1954 2170 216
农村 1627 1810 183
特赦托派 2584 2870 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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