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二五”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26    浏览次数:1

  陕西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

  为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结合我省《陕西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及我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现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重新编制了《陕西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以提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能力和水平为总体目标,明确了“十二五”期间的建设目标和任务。

  规划范围为陕西省行政区内设市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县城、重点流域范围内的建制镇、常住人口在3万以上的建制镇,包括省级重点示范镇31个。

  规划现状年为2010年,规划期为2011—2015年。

  一、现状及问题

  (一)水污染治理取得的成效。

  “十一五”以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紧紧围绕建设西部强省的奋斗目标,高度重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将其作为提升基本环境公共服务、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重大环保民生工程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工作任务,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污染减排工作成效显著。

  1形成了污染治理有效管理和建设机制。2006年,省政府出台了《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45号),各级政府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把主要污染减排指标列为全省综合性考核的关键指标,省政府同各市政府签订污染减排目标责任书,实行“一票否决”。在省政府主要领导亲自参与和督导下,成立了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了污染治理工作领导。

  2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明显加快。在省政府各项政策促进下,各级政府全力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积极推广“社会建厂,政府建网;产业运作,政府配套;企业按规定标准排放,政府按达标水量付费”的产业化建设运营新模式,采取BOT、TOT、BT等多种方式,打破政府包揽建设运营的传统模式,转变思路、改革体制、转化机制,加快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十一五”期间,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和污水管网建设完成投资超过76亿元,其中争取国家补助资金25亿元,省级补助资金5亿元,市县政府投入、银行贷款和社会投资46亿元。截至2010年底,全省建成投运污水处理厂73座,污水处理能力达到235.3万立方米/日,其中“十一五”期间,新建污水处理厂62座,新增处理能力163万立方米/日,新增污水配套管网3152万公里,设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负荷率75.28%;2010年,城镇污水处理率由2005年的10%提高到63%,污水管网达到3926公里。渭河流域五市各县均建成污水处理厂。

  3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全省渭河、延河、无定河、汉江、丹江和嘉陵江六条主要河流综合污染指数逐年下降,特别是渭河和延河下降幅度最大,水质有了很大程度改善。2010年全省10个设区市27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总体良好,水质达标率为100%,保障了城乡居民饮水安全。

  4圆满完成“十一五”任务。截至2010年底,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量30.77万吨,相对2005年削减12.18%,超额完成“十一五”减排任务。完成率位列全国第10位,在西部位列第1位。2010年3月,在环境保护部等六部委2009年度《黄河中上游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考核工作中取得流域七省区第二名的好成绩,项目建成率综合达到90%,实施率达到99%。

  (二)存在的问题。

  我省水污染治理虽取得阶段性成绩,水环境状况得到改善,但全省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强度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9个地表水国控制断面中有4个为劣V类水质。渭河干流仍有9个劣V类水质断面,渭河流域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超环境容量2倍以上,成为主要污染因子,水资源利用率已接近70%,排污总量居高不下与环境容量严重不足的矛盾依然存在。污水处理设施分布不均衡、运行负荷率较低、部分升级改造工程进展缓慢、再生水利用总量不大、污泥处理处置建设滞后、运营经费不足等问题仍较突出,影响了城镇环境质量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工作,将加快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决定在“十一五”取得的积极成效基础上,把握好国家不断加大政策、资金、技术支持力度的有利时机,将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规划布局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重点工程,统筹推进、突出重点,加快设施建设,提高运营水平。

  二、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提升基本环境公共服务能力为目标,按照“厂网并举、泥水并重、再生利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完善政策措施,加强运营监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积极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全面提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提高设施运行管理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建设原则。

  政府主导,企业为主。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完善支持政策,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相衔接,与环境改善要求相适应,与环保产业发展相促进,统筹兼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内容和布局。

  突出重点,符合实际。根据各地市经济发展水平,结合水资源现状和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重点完善城市和县城已建成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扩建既考虑处理能力的扩大,也要充分考虑既有处理设施利用率的提高和工艺技术的升级改造,大幅度提高重点镇污水处理能力。通过加强技术指导和资金支持,加快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加强研究试点,推广资源化利用的先进工艺和技术,科学确定设施建设标准,因地制宜选用先进适用的处理技术、工艺。

  控制总量,降低成本。结合陕西省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管网建设规模、处理厂建设标准和投资估算指标,严格控制工程总量,避免不必要的浪费,降低建设投资和管理运行成本。同时加强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合理建设,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严格监管,稳定运行。完善相关价格和收费政策,健全有效的监管和绩效考核制度,强化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治污设施稳定达标运行。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全省城镇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75%以上,其中西安市城区实现污水全部收集和处理,其他设市城市达到85%,县县具有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县城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80%,31个省级示范镇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50%。黄河流域内所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水水质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

  ——到2015年,关中、陕北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县(市、区)达到10%以上;陕南设区市达到10%以上。

  ——到2015年,西安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其他设市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县城、重点镇达到30%。

  ——全面提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率。到2015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一年以上的实际处理负荷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以上的不低于75%。

  “十二五”期间各项建设任务目标:新增污水处理规模254.36万立方米/日;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规模81.2万立方米/日;新增污水管网10368公里;新增污泥处理处置规模32.45万吨(干泥)/年;新增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规模162.97万立方米/日。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提升污水处理能力。

  1建设任务。在进一步加强城市、县城污染治理的同时,切实加快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按照填平补齐、合理安排的原则,建设重点向中小城市、县城倾斜,优先支持目前尚无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县城和省级重点示范镇。

  “十二五”期间,全省规划新增污水处理规模254.36万立方米/日。包括:新建225.66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138.73万立方米/日,县城46.45万立方米/日,重点镇40.48万立方米/日;续建28.7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13.25万立方米/日,县城15.45万立方米/日。具体项目详见附件7、附件8。

  2技术要求。地处重点流域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根据水质目标和排污总量控制要求,选择具备脱氮除磷能力的工艺技术。对于小规模污水处理厂,宜选择“高效低耗、管理方便”的污水处理工艺,鼓励采用自然、生态处理方式。

  (二)加快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

  1建设任务。对黄河流域内达不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排放标准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大力改造除磷脱氮功能欠缺、不具备生物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

  “十二五”时期,全省规划改造污水处理规模81.2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63.5万立方米/日,县城13.7万立方米/日,建制镇4万立方米/日。具体项目详见附件8。

  2技术要求。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规划要求,逐一改造黄河流域内未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厂,改造方案要充分利用现状设施,工艺选择要可靠、便于管理。

  (三)加大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力度。

  1建设任务。综合考虑已建和新建污水处理设施能力和运行负荷率要求,科学界定新增污水配套管网规模,优先解决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不足的问题,重点加大重点镇污水管网建设力度,严格做到配套管网长度与处理能力相适应,对现有无法满足使用要求的雨污合流管网进行改造。

  “十二五”时期,全省规划新增污水管网10368公里,包括:新建9869公里,其中:设市城市3117公里,县城3297公里,建制镇3456公里;续建499公里,其中:设市城市107公里,县城392公里。具体项目详见附件7、附件8。

  2技术要求。新建排水管网采用雨污分流。已建合流制排水系统,应结合当地条件,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实施分流改造的,可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措施。

  (四)加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

  1建设任务。 按照“安全环保、节能省地、循环利用、经济合理”的原则,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优先解决产生量大、污染隐患严重地区的污泥处理处置问题,支持宝鸡、咸阳、渭南、铜川、榆林5市率先启动污泥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对非正规污泥堆放点和不达标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制定治理方案和计划。

  “十二五”时期,全省规划新增城镇污泥处理处置规模32.45万吨/年(以干泥计,下同)。其中:设市城市19.7万吨/年,县城7.51万吨/年,建制镇5.24万吨/年。具体项目详见附件8。

  2技术要求。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根据处置要求和泥质标准,以循环利用为目标,选择经济可行、运行稳定的污泥处理技术。鼓励将污泥经厌氧消化产沼气或好氧发酵处理后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土壤改良、园林绿化等土地利用,不具备土地利用条件的,可在污泥干化后与水泥厂、燃煤电厂等协同处置或焚烧。

  (五)积极推动再生水利用。

  1建设任务。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发展用户、分质供水”和“集中利用为主、分散利用为辅”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

  “十二五”时期,全省规划新增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规模162.97万立方米/日。包括:新建159.57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106.85万立方米/日,县城38.65万立方米/日,建制镇16.47万立方米/日。续建1.00万立方米/日。具体项目详见附件7、附件8。

  2、技术要求。污水再生利用应加强再生水利用市场调查,污水集中处理达到基本水质要求后,明确用水对象的水质水量要求,合理确定处理水质标准,选择合适的处理工艺,达到相应的卫生安全等级。确定再生水利用途径时,优先选择用水量大、水质要求相对不高、技术可行、综合成本低、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用水途径。

  (六)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建设。

  1建设任务。日处理2万吨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全面完善中控系统,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水量、主要设备运行状况及重要运行参数进行实时监控。

  2技术要求。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90号)文件要求,实时监控进出污水处理厂的水量和水质主要指标、鼓风机电流、鼓风量、曝气设备的运行状况、曝气池的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滤池堵塞率等数据,并能随机调阅核查期内上述运行指标数据及趋势曲线,相关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四、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

  “十二五”时期,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规划总投资211.86亿元。其中:新建项目投资198.53亿元(占总投资的93.7%),续建项目投资13.33亿元(占总投资的6.3%)。

  新建项目分类投资为新增污水处理厂投资42.42亿元,升级改造污水处理厂投资5.82亿元,新增城市配套污水管网投资114.03亿元,新增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总投资18.18亿元,新增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投资18.08亿元。

  续建项目分类投资为新增污水处理厂投资5.22亿元,新增城市配套污水管网投资7.98亿元,新增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投资0.13亿元。投资汇总表详见附件6。

  (二)资金筹措。

  1对于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升级改造、污泥处置项目,以地方为主,努力创造条件,实行市场化运作。积极吸收各类社会资本,鼓励各地采用BOT、TOT、BT、合资、合作等方式筹资建设,同时积极争取国家补助。

  2对于污水管网的建设,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大投入力度,省级各相关部门协同市、县政府全力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相关专项资金,省级财政以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适当支持。

  3对于建制镇小型污水处理厂,制定相应优惠政策,以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实现低建设成本运营。

  4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积极参与投资和经营,积极争取外国政府或金融组织优惠贷款和赠款,拓宽资金筹措渠道。

  5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提供保证。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加大投入,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

  1各市县人民政府是实施规划的责任主体,要将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纳入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稳定资金渠道,千方百计地做好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工作,确保规划全面实施。要将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工作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达标稳定运行纳入地方政府目标考核体系,提高权重,严格兑现奖惩。

  2全省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快对列入规划项目各项建设条件的审批,优先给予资金、土地等方面的支持。

  3加速推动产业化、市场化,鼓励采用多种方式,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加大转变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模式,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单位的改制工作,努力降低污水处理生产运行成本,推动污水处理厂企业化改革,逐步实现运营主体企业化、运作管理市场化。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4确保建设用地。市、县城市总体规划中要确保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用地需求,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禁止以城市开发或其他理由侵占污水处理设施规划用地,禁止更改已运营污水处理设施的用地性质。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规范项目建设。

  省、市、县(区)都要成立以主管领导为首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处理各方面的关系,督促组建项目法人,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等要求,积极开展前期工作。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加强在建项目管理。

  (三)健全价格与收费管理机制,促进再生水的生产和利用。

  优先将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提高到保本微利水平,达不到这一水平的,根据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制定最低收费标准。加大污水处理费的收缴力度,做到应征尽征,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理顺再生水价格、水资源费、排污费之间关系,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通过价格杠杆鼓励使用再生水、控制地下水开采。制定再生水生产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再生水利用企业的激励措施,引导工业、洗车、市政设施及城市绿化等行业优先使用再生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四)建立和完善技术标准和评估体系,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加强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

  在开展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再生水利用调查、评价、研究的基础上,建立污水处理厂绩效评估体系,加强分析研究,探索和推广适用陕西省不同地域特点的污水、污泥处理工艺,制定污水处理技术政策和标准,指导各地选择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工艺路线,促进陕西省污水处理行业科学发展。加大对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的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强化人才队伍的建设。

  (五)加强监督管理,力促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

  健全政策引导、技术规范、监督考核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从设计、选址、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项目建设选址适宜,设计合理,施工严密,调试到位。加大项目招投标过程和资金使用监管力度,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查和审计,规范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强化污水处理运营全过程的监督,加强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监控平台建设,完善污水处理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评价考核标准,做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组织对污水处理企业运营成本定期监审,督促企业控制消耗、降低成本。对市场行为不规范、产品和服务质量不达标或违反经营合同的企业进行处罚,直至终止其经营行为。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建成后污水处理设施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

  省政府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要加强对《规划》执行其劳动的监督评估,中期评估结果向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报告,并通报各市。

  附件:

  1“十二五”陕西省城镇新增污水处理规模规划表

  2“十二五” 陕西省城镇新增污水配套管网规模规划表

  3“十二五”陕西省城镇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规模规划表

  4“十二五”陕西省新增城镇污泥处理处置规模规划表

  5“十二五”陕西省新增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规模规划表

  6“十二五”陕西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投资汇总表

  7“十二五”陕西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续建项目表

  8“十二五”陕西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新建项目.xls










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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