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5〕1147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重度
残疾人员政府代缴标准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4〕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充分体现政府对重度残疾人员的关怀,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文件规定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进一步提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员政府代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1、2级重度残疾人员,将政府代缴的养老保险费标准由每人每年40元提高到100元。新的代缴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201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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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
2014年1月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