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各有关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575号)、《关于促进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通知》〔沪经信企(2010)854号〕,结合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服务环境,2014年我委拟继续招募一批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并对2012、2013年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进行复核。现将申报推荐及复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推荐工作
(一)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为服务机构,包括综合服务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
综合服务机构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多种服务功能,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资源组织、诉求受理和公共关系协调等公共性、公益性服务,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中起着核心和引导作用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园区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
专业服务机构是指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新和质量、创业、人才和培训、投融资、市场开拓、管理咨询、法律等服务的机构。
(二)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律师事务所除外),以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运营1年以上,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有一支综合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服务队伍,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含)学历和中级以上(含)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70%(专业人员学历和职称同时符合条件的,不得重复计算)。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有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3)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和较好的服务声誉,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10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对小微企业的服务收费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总服务量的10%以上。
(4)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健全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以及明确的服务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5)具有一定的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等相关社会服务资源具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集聚服务机构3家以上。
对于获得区级及以上部门相关认定、表彰、资助,及具有较强专业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效明显的服务机构,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2.服务内容
(1)综合服务机构:熟悉国家、本市、区县产业政策及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具有较强的组织服务资源和协调公共关系的能力;积极组织开展和提供各项公共性、公益性服务,服务质量优良;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中发挥核心和引导作用。
(2)专业服务机构(以下八类,每个服务机构限报一类)
信息服务类: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商务和服务供需等信息的采集分析结果,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
技术创新和质量服务类:熟悉科技创新、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品牌等扶持政策;为中小企业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产学研合作、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信息化应用等服务。
创业服务类:熟悉创业扶持政策、企业注册、财税等法律法规;为创业者和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创业培训、财税培训、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投资融资、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等服务。
人才和培训服务类:熟悉人才人事政策;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供求信息发布、人才招聘、人才测评、人事代理、人才派遣以及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等培训服务。
投融资服务类:了解各类金融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担保、信用征集与评价等。
市场开拓服务类:熟悉国内国际贸易政策,掌握国内外市场动态信息;推动企业更多、更有效地参与政府采购以及各类产品展示交流及技术交流展会等,更好地利用电子商务帮助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管理咨询服务类:熟悉中小企业管理的工具、方法;为企业提供管理咨询和诊断服务,指导企业运用现代管理理念、知识和技能提升管理水平,推动管理创新。
法律服务类:熟悉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各类法律法规;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法律咨询、法律知识宣传、法律维权、法律援助等服务。
(三)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主要任务
1.每年根据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面向中小企业的各类服务活动;定期向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中小企业办)报告全年中小企业服务计划和服务情况。
2.支持“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互动平台”(www.ssme.gov.cn)的运行,为中小企业提供在线咨询、在线服务、呼叫承接等服务。按时报送月度服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