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试 行)[/C]
[C](2003年1月30日)[/C]
第一条 为强化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全委的党风廉政建设,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和省直单位领导班子、省管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由委党委统一领导,委纪委组织协调,委人事处、监察室、机关党委共同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对象为:委机关处室、委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履行委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情况;
(二)领导干部本人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三)落实反腐败斗争各项任务的情况;
(四)委党委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考核方式分为综合考核和专门考核。
综合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经常性考核,每年一次。综合考核在委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委人事处组织实施,监察室、机关党委派人参加。主要结合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年度考核,了解考核对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廉洁自律、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的情况。对考核对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的重要情况,应形成专题材料向委党委报告,并抄报委纪委。
专门考核根据需要有重点地组织进行。考核工作按照责任范围,由分管领导牵头,委纪委、监察室负责协调,有关职能处室派人参加。专门考核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的汇报;
(二)列席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三)直接向领导班子成员了解情况;
(四)采取召开座谈会或其他方式广泛了解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民主评议、民主测评;
(五)查阅有关会议记录、财务资料、有关制度等。
专门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形成专题材料向委党委报告。
第六条 考核情况要及时向被考核对象反馈,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被考核的单位和部门,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纠正和解决。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单位评先创优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领导班子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或工作报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的重要内容。委机关处室和委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将当年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每年年底前报告委党委,同时抄报委纪委、人事处和分管委领导。
第八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负有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且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条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一般领导责任,依纪依法,实行“上追一级”,重点追究“一把手”责任。
第十条 委机关处室、委直属单位一般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应追究处室、直属单位“一把手”的领导责任;处室、直属单位副职领导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应追究分管委领导的领导责任;处室、直属单位“一把手”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应追究委主要领导的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二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1)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委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部署和要求,没有及时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和措施,或虽有实施办法和措施,但贯彻不力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工作拖延不办,造成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出现问题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该单位领导班子、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批评、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2)不履行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监督不到位,考核走过场,在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较大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通报批评并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将其免职。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违反规定,严重失察而提拔任用明显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4)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或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个人独断专行,造成重大决策失误或经济损失,产生不良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知情不管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责令辞职或将其免职;包庇、纵容造成重大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7)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及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对领导班子的组织处理种类包括: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调整、责令负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等。对领导干部的组织处理种类包括:诫勉、调离领导岗位、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
党纪政纪处分方式按照《党章》和有关条例、规定执行。
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程序
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人事处提出意见,提交党委研究决定后,由人事处按规定程序办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委、监察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被追究领导班子责任,予以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领导班子的,取消当年单位评先资格及主要负责人评先资格。被追究个人责任,予以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的,取消当年个人评先资格;予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的政策界限
(1)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致使责任范围内发生突出问题的,从重处理;履行了职责仍发生问题的,可从轻处理。
(2)玩忽职守致使发生问题的,从重处理;经验不足致使发生问题的,可从轻处理。
(3)不负责任、疏于管理,对平时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的,从重处理;对所属人员隐蔽违规失察的,可从轻处理。
(4)主要因管理不严、有章不循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从重处理;主要因客观因素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可从轻处理。
(5)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问题不闻不问,甚至包庇纵容的,从重处理;发生问题后能及时主动查处、积极整改的,可从轻处理。
第十六条 委纪委、监察室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委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