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委组委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未聘人员托管办法》的通知
渝人发〔2000〕14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市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重庆市事业单位未聘人员托管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组委部 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事业单位未聘人员托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做好事业单位未聘人员托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托管是指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受事业单位或其行业主管部门委托,集中代管事业单位未聘人员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并提供配套服务的社会化人事服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及其未聘人员。
依法行使行政职能,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人事部门是负责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承办托管的具体事宜。各事业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导下协助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开展本单位或本行业的未聘人员托管工作。
第五条 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在原单位待聘期满,由所属事业单位或其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代管。托管时,须经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事业单位或其行业主管部门和未聘人员三方签订托管协议。托管期限1年。
第六条 未聘人员在原单位待聘期满不愿接受托管的,本人应当提出辞职;本人不愿辞职的,由原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七条 事业单位或其行业主管部门对委托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管理的未聘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㈠ 发放本单位或本行业未聘人员的基本生活费;
㈡ 办理未聘人员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缴纳人事代理服务费;
㈢ 组织开展转岗技能培训,提供择业指导服务,帮助未聘人员实现再就业。
第八条 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受事业单位或其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代管其未聘人员,对所托管的未聘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㈠ 接转人事关系,保管人事档案,并根据工作需要出具有关人事证明;
㈡ 接转党、团组织关系,并代办集体户口挂靠事宜;
㈢ 协助办理养老保险及其他保险事宜;
㈣ 按有关规定计算连续工龄,调整档案工资,办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出国政审、身份认定、合同鉴证等事宜;
㈤ 提供择业指导,通过人才市场的双向选择机制,促进未聘人员实现再就业。
第九条 实行托管的待聘人员在托管期内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基本生活费由原单位发放,其标准为本人基本工资的固定部分,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费。
第十条 托管期内实现了再就业的待聘人员,必须立即与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所属事业单位或其行业主管部门解除托管关系和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并不再享受有关基本生活保障,其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按有关规定接转或由本人委托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代理。
第十一条 待聘人员在托管期内无正当理由2次不接受原单位或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介绍的就业岗位,或不参加为其组织的有关技能培训,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所属事业单位或其行业主管部门可与其解除托管协议,由原单位办理辞退手续,与其解除人事关系。
第十二条 托管期满后,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事业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和未聘人员三方须及时解除托管关系。未聘人员托管期满时仍未重新就业的,本人应当提出辞职;本人不愿辞职的,由原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十三条 托管期满后,与原单位解除了人事关系而没有再就业的待聘人员,其档案可转至户口所在地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并按城镇低保的有关规定享受当地城镇同等人员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从事个体经营的,其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可由本人另行委托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代理。
第十四条 未聘人员无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只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过去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未聘人员托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