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商秩字〔2013〕6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单用商业途预付卡管理工作,现将我厅制定的《江西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登记的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商务厅
2013年1月6日
江西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登记操作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商办秩函[2011]876号)文件精神及商务部颁布施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做好我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备案登记工作,特制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登记操作办法。
一、限定的发卡主体和使用范围
1.限定的发卡主体
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
2.限定的使用范围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限定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超越此使用范围的预付卡不适用《管理办法》。是否可跨法人使用不是区别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的判断依据。单用途卡不仅可在发行企业的单一企业内使用,也可在该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本集团企业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企业可分属不同法人。
二、发卡企业的分类
1.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2.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3.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或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4.其他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规模发卡企业之外的发卡企业。
三、备案地选择和所需的材料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
1.备案机关。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既属于集团发卡企业、又属于品牌发卡企业的企业,按备案企业意愿选择一种类型进行备案。(连锁公司的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的企业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所需材料。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除外;
(5)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6)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7)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8)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9)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
(10)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
(二)规模发卡企业。
1.备案机关。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市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单一法人的连锁公司在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所需材料。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
(5)实体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6)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7)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8)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三)其他发卡企业。
1.备案机关。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所需材料。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由备案机关授予商务部统一编制的编号。编号由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自动配发。其他发卡企业由备案机关自行编号,各地自行编制的编号应与全国统一编号有所区别。
四、资金管理
1.台账制度。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定期核对与单用途卡业务相关的业务,发卡企业应建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台帐,及时对交易数据进行记录和清算。
2.预收资金管理制度。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
3.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40%。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存管协议。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
4.信息报送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
五、相关要求
1.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成立以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业务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等为成员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部门、人员及分工,务必于2012年底前,在省、市、县三级建立起完整的管理工作体系。
2.着力抓好备案工作。《管理办法》是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的法律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是开展工作的重要手段。分管干部和有关干部要抓紧吃透《管理办法》,学习使用业务信息系统,了解相关金融产品和业务,要严格遵照有关文件的要求尽快与当地相关金融机构进行接洽,做好发卡企业备案的准备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于2013年2月1日前指导和督促发卡企业完成备案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发卡企业纳入监管范围。
在省商务厅备案的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必须经由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商务厅进行备案。
3.加强执法检查。《管理办法》实施后,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一把手要亲自动员、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带队检查,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也要积极参与。要严格实行检查组长负责制,强化责任意识,层层落实责任。要加强商务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确定专人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执法工作,为下一步开展专项检查、处理举报投诉做好准备。
4.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管理办法》出台后,众多发卡企业对新政策需要一个适应过程。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减少管理工作阻力,要扩大宣传、加强引导。一方面引导企业开展自律,另一方面广泛动员社会公众,加强社会监督。要丰富宣传方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通过开辟专版专栏、案例分析、播放宣传片、印发宣传册、张贴宣传画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同时,要加大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加强舆情监测和引导,营造有利于管理工作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