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阿蓬江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6-01-20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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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阿蓬江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

黔江府通〔2008〕7号

 

为规范阿蓬江河道采砂秩序,确保阿蓬江河势稳定和防洪、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阿蓬江河道采砂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阿蓬江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河道、航道综合规划。采砂业主必须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行政许可;作业船舶,应进行船舶登记并关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及取得船员适任等相关证书后,才能从事采砂作业。

二、采砂作业必须按照规定的区域和时限进行,不得影响河势稳定、河道行洪和通航。为保证通航安全,禁止在堤防、桥梁、航道、码头、跨河建筑物及险工险段等水域采砂;采砂废弃物必须按照《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清除,并恢复原貌;采砂船在禁采期(汛期)应当拆除采砂机具,按指定的地点停放。采砂作业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由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凡未办理河道采砂相关合法有效证件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采砂船舶未经检验合格的,必须停止非法采砂活动,于2008年7月10日前自行拆除河道采砂设备,撤离作业现场。对阻挠、抗拒执法的,由区水利局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利用职权、职务之便参与非法采砂活动,或给违法采砂提供保护的,一经查实,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由区水利局牵头,区交委(海事处)、区公安局、区安监局、区工商局、区地税局、区纪委监察局、区环保局等单位及舟白、蓬东、冯家、濯水、阿蓬江等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全力配合,共同做好阿蓬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六、本通告由区水利、交通(海事)部门负责解释。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交通  公路  规划  管理  通告

分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法

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中央、市在

黔江单位。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12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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