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禁葬区乱埋乱葬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6-01-20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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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禁葬区乱埋乱葬的通告

黔江府通〔2010〕11号 

为深入推进我区殡葬改革,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划定城周禁葬区

(一)城东街道:东至下坝居委分界线;西至文汇居委与城西街道办事处分界线;南至城东街道办事处与城西街道办事处分界线;北至官坝居委、文汇居委、杉木居委边界。

(二)城南街道:东至黑山居委酉阳山山脚;西至沙坝居委与城西街道办事处分界线;南至南沟居委;北至城东街道办事处分界线。

(三)城西街道:东至城东街道办事处与城南街道办事处分界线;西至水井湾居委边界;南至与城南街道办事处分界线;北至杜家湾与城东街道办事处分界线。

(四)正阳街道:东至黔永大道;西至群力居委边界;南至老319线为界;北至正阳街道办事处与城东街道办事处分界线。

(五)舟白街道:东至舟白机场;西至二级路以西500米为界;南至乌龟堡、黔江河为界;北至舟白加油站沿二级路以北500米为界。

二、仰头山陵园、正阳公墓为禁葬区的统一丧葬用地,禁葬区内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安葬在统一丧葬用地内。

三、未经市、区人民政府殡葬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葬区内擅自修建经营性墓地和公益性墓地。经批准设置的公益性墓地只作本村居(社区)居民死亡后的安葬用地,不得用于商业性经营。

四、严禁在禁葬区内违规土葬,违者将依法处理并强制改葬。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葬区内为丧家提供墓穴用地,对在禁葬区内私自进行墓地交易的,由国土房管、民政、林业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违反本通告的,民政、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不得发放丧葬费、遗属补助和抚恤金。

六、区民政局是全区殡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殡葬管理所具体从事管理工作,负责承办殡仪馆、公墓的各项殡葬业务,严格按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财政、人力社保、监察、公安、工商、国土房管、市政园林、交通、林业、环保、卫生、物价、文明办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搞好殡葬管理工作。

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认真贯彻执行殡葬管理的各项法规,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对违反本通告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

八、对阻碍公务执行或者侮辱殴打殡葬执法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特此通告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民政  殡葬△  通告

分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法

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中央、市在

黔江单位。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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