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5〕952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推进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的意见
黔江府发[2006]56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区委一届八次、十次全委会以及市政府《关于推进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05]20号)精神,切实利用黔江主城闲置厂房、楼宇,构建小规模生产者发展平台,促进就业的增加和街道工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就推进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都市工业园(楼宇)的重要意义
都市工业园(楼宇)是都市型工业的重要载体。都市型工业,是指知识、信息、技术和手工技能比较密集、适合于都市发展、占地少、能耗低、无污染或少污染、企业资金流量相对较少、容积率相对较高的工业。都市型工业企业,是小手工生产与现代制造和现代信息服务结合下从事产品设计、科研成果孵化、技术开发、加工制造、营销管理等活动的集合体。发展都市工业园(楼宇),对于促进都市型工业的发展、优化都市产业布局、盘活都市存量资产、壮大都市经济总量,增加都市就业岗位、提高都市综合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深刻认识发展都市工业园(楼宇)的重要性,积极创造条件,切实推进我区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按照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总体要求,以发展为主线,创新思路,积极稳妥,突出特色,打造成主城产业集群,缓解城市就业压力,扩张街道工业经济总量,推动街道工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合理布局的原则。以城东、城西、城南三个街道办事处为重点,将都市工业园(楼宇)布局与全区工业发展总体思路、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结合起来,正确处理正阳工业园区与都市工业园(楼宇)的关系,将都市工业园(楼宇)作为正阳工业园区的重要补充,建成小规模生产者的重要平台。
2.突出特色的原则。因地制宜,结合资源优势,在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同时,注重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突出都市产业特色,增强产业聚集度。
3.盘活存量资产的原则。结合各街道区域优势和特点,充分利用各街道区域内闲置的楼宇或空闲的厂房、场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都市型工业。
4.保护环境的原则。正确处理加快发展与保护环境的关系,坚持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城市功能,促进经济发展。
5.促进就业的原则。通过发展都市型工业,进一步壮大工业经济总量,扩大就业容量,增加就业岗位。
三、都市型工业的认定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都市型工业企业:
1.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场所均在黔江主城区内(暂不含正阳、舟白组团);
2.生产或经营活动符合生态环境与技术质量标准要求;
3.从事产品研发、设计、科研成果孵化、技术开发或生产加工制造等经营活动;
4.属于知识、信息、技术和劳动密集型的小型企业或公司。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区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的总体规划、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区经委(区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负责指导、督促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工作,承办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相关事宜;城东、城西、城南三个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工作。
(二)突出特色,做好规划
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地做好都市工业园(楼宇)发展规划。规划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做到超前性、科学性、带动性和可操作性的统一,要科学合理地选择区位,充分利用闲置厂房、楼宇和已有的公共设施,通过较少的投入获取都市工业发展空间。在产业导向上,重点发展服装服饰、广告印刷和包装加工、旅游商品研制与开发、小食品饮料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产业,辅之以信息、产品研发、设计等高新技术产业。通过发展,形成一定的工业经济总量,扩大城市就业渠道,推动黔江经济发展。
(三)筹措资金,多方投入
积极争取市都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在区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都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都市工业园(楼宇)必要的环境整治、基础设施改造与建设、优惠政策的兑现和落实,促进都市工业的发展;都市工业园(楼宇)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要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扶持都市工业的发展。
(四)加强管理,强化招商
按照安全、简便、公平、合理等原则,加强对都市工业园(楼宇)的管理,形成规范运行机制。同时,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投资环境,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扩大招商,着力引进一批轻加工型、科技型、环保型企业入驻。
(五)试点先行,逐步推广
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选择条件相对成熟的1—2个都市工业楼宇进行试点,并及时进行总结和完善,探索都市工业园(楼宇)发展经验,形成较为成熟和完善的操作实施办法后再逐步推广。
五、发展都市工业的优惠政策
1.都市工业园(楼宇)业主和入驻企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及区政府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经市政府批准的都市工业园(楼宇)可享受《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特色工业园区的意见》(渝委发[2003]28号)中关于特色工业园区的优惠政策。
3.凡企业利用自有场地、厂房(含新建楼宇),经批准建设成为都市工业园(楼宇)的,免收建设行政规费。
4.利用都市工业园(楼宇)对外招商的企业和业主转让或出租土地、房屋的,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前提下,3年内出租或出让场地、房产收入产生的营业税、契税,在区财政实得收入中,可按50%安排扶持企业和业主,用于都市工业园(楼宇)基础设施的维护保养。
5.凡入驻都市工业园(楼宇)的新办企业,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每年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在区财政分成部分中,可按50%安排扶持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6.在都市工业园(楼宇)兴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及都市工业园(楼宇)管理机构和入驻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参加再就业免费培训,并享受再就业小额贷款、贴息、社保补贴和税费减免等相关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主题词: 经济管理 工业园区Δ 建设 意见
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法院,区
检察院,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中央、市在黔江单位。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1月10日印
(共印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