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省级财政拨款,主要用于吉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和内资控股科技型企业围绕我省主导产业与优势领域,以科技创新为重点开展的重大公益技术、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科技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1、集中资金,重点支持。专项资金集中用于支持能承接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任务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科技型企业,避免分散使用。对反映产业重大科技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能够明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除特殊规定外,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安排单个项目经费预算在40万元以下的项目。 2、科学安排,合理使用。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重大科技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分配资金,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杜绝随意性。 3、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要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制度。 4、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对重大科技项目的投入,应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有(筹)资金为主,省财政根据重大科技项目的特点适当给予支持。 第四条 省科技厅建立重大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数据库,将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情况、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条件、项目负责人及科研人员等数据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完善项目公开公示制度。 第二章 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含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开支标准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学习考察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其中:用于出国的费用,要严格执行《吉林省省直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吉财行[2009]896号)的相关规定,实行省财政和省外办出国(境)任务审批联动机制。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每人每天500——800元;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天300——500元。会期超过两天的,从第三天开始,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每人每天300——400元,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天200——300元。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每人每次60——100元,其他技术人员每人每次40——80元。 11、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有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核定管理费的标准为:项目专项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按7%核定;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5%核定;超过100万元的按3%核定。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项目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与审批程序 第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单位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编制专项资金预算。专项资金预算按以下要求编制: 1、预算编制应根据项目的合理需要,坚持项目目标相关性、政策支持相符性和经费投入合理性的原则。 2、专项资金预算分为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编制专项资金来源预算时,应同时编报单位自筹资金来源预算。单位自筹资金主要是自有货币资金、银行贷款及其它货币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已有的仪器设备、房屋等非货币形式的投入不能作为自筹资金来源。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及相关财务资料。 3、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时,应同时编报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支出预算。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应按照专项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制,同一支出科目原则上不得同时列支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应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进行详细说明。 4、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应当根据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分别编制专项资金预算。 5、专项资金预算应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并在项目承担单位内部公示一周,确无异议方可报送。 6、编制项目预算时,应同时提供项目承担单位现有组织实施的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方案。 第九条 项目预算报送程序。中、省直项目申报单位,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向省科技厅报送专项资金预算(10份,下同);市(州)级项目申报单位,需经同级科技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盖章后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审批程序。对项目承担单位编制的项目预算,由省科技厅进行初审并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数,送省财政厅审核确定专项资金补助数额。 第四章 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与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中、省直项目承担单位,其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按项目研发周期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市(州)、县(市)级项目承担单位,其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到同级财政部门,再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项目研发周期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省级财政拨付专项资金的指标文件抄送省科技厅和相关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市(州)、县(市)级财政拨付专项资金的指标文抄送同级科技管理部门并上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如设备购置费,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时,应当按照原程序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资金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专项资金从下达之日起至当年底不满3个月的,当年可不编报年度决算,其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项目决算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决算于次年3月底之前报送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专项资金,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由省财政厅收回。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大型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省科技管理部门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专项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财务检查和评估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拨款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及时向省科技厅提出财务验收申请。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1、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2、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3、截留、挤占、挪用或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4、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5、未按规定执行和擅自调整项目预算; 6、虚假承诺、自筹资金不到位; 7、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项目通过财务验收后,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专项资金有结余,结余经费由省财政厅收回。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应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一条 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项目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按省科技厅。 第二十二条 专项经费管理建立承诺和信用管理机制。承诺机制是指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编报项目预算时应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关责任;信用管理机制是指省科技厅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信誉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二十三条 对于项目预算执行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承担单位,省科技厅将会同省财政厅予以停拨专项资金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剂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省科研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