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州区设施农牧业产权登记颁证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3-07-15    浏览次数: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实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维护日光温室和养殖暖棚经营者合法权益,丰富“三农”贷款增信的有效方式和手段,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武威市日光温室和养殖暖棚产权登记颁证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范围和主体

  第二条 2007年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项目实施以来,符合规划、验收合格、享受补助,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日光温室和养殖暖棚,可申请确权登记颁证。

  1、申请人在其承包地上修建的,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2、申请人在流转的土地上修建的,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

  3、申请人在农村集体“四荒地”上修建的,能提供专业承包合同或者有关证明材料的;

  4、申请人在国有土地上修建的,经国土资源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已确认的。

  第三条 全区符合颁证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颁发设施农牧业产权证。

  第四条 日光温室产权证和养殖暖棚产权证只限权利人使用,农户在承包地上修建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二轮土地延包剩余的时间;其它土地上修建的,按合同约定期限执行。

  第三章 申请颁证的程序

  第五条 颁证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日光温室产权登记申请表》或《养殖暖棚产权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日光温室产权登记表》或《养殖暖棚产权登记表》(一式二份)。

  3、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根据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在其承包地上修建的,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合同)复印件;(2)在流转土地上修建的,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3)在农村集体“四荒地”上修建的,提供专业承包合同(协议)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享有该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4)在国有土地上修建的,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经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农牧局等部门盖章确认的《武威市凉州区设施农用地审查表》。

  第六条 村委会要对申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全面调查。申请人提供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指导申请人按要求提供材料,对符合要求的材料,经村委会公示并盖章后,报乡(镇)审核。

  第七条 乡(镇)要对村委会报送的申请人申请材料予以审核。审核内容包括:(1)土地来源;(2)设施建设情况;(3)GPS定位坐标。材料符合规定的,分别编制日光温室产权证登记簿和养殖暖棚产权证登记簿,在产权登记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申请人申请材料报区农牧局复核。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村委会补正。

  第八条 区农牧局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复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报请区人民政府颁发日光温室产权证和养殖暖棚产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九条 乡镇要及时将设施农牧业产权证填写核发给申请人,乡镇和村委会不得为申请人保存产权证。

  第四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设施农牧业产权证内容变更、丢失,由申请人提出变更、补发申请,区农牧局确认属实后,向申请人补发产权证,并登记。

  第十一条 区农牧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已审核颁证的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及时存档,做到专人保管、专柜存放。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村(组)职责

  1、负责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情况、设施农牧业建设等情况进行调查;

  2、负责对申请人有关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

  3、协助乡镇按时将证书发放到申请人手中。

  第十三条 乡(镇)职责

  1、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2、负责产权证的填写及发放工作;

  3、及时掌握申请人情况,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四条 区农牧局职责

  1、负责对乡(镇)报送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一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

  2、做好乡镇颁证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3、做好产权证的统一印刷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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