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5〕2706号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建筑物冠名
审核项目取消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民发〔2004〕10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局:
为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和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第11号公告,现就建筑物冠名审核项目取消后,地名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是地名管理工作的重要法规,目前并未废除,在新的法规未颁布之前依然有效。
二、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第11号公告取消了《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中“建筑物冠名审核”这一许可项目,该条中的其他许可项目是予以保留的。即“凡需冠名的新建居民住宅区、桥梁,开发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规划部门办理项目规划审批的同时,仍须向民政部门办理名称登记审核手续。”
三、根据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所涉及审核内容的复函》(渝常法[2004]8号)的答复意见,“建筑物冠名审核”取消后,民政部门办理名称登记审核手续的范围为:新建居民住宅区(不含单体住宅楼)、桥梁和路、街、巷。
四、从2004年6月29日起,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受理单体住宅楼或商务、公益事业和其他用途的建筑物的地名命名申报件;对已经受理的申报件应全数原件退回,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五、建筑物名称审核项目取消后,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以及国发[2004]16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建筑物名称的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具体的监督和管理办法另文通知。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日
主题词:民政 地名管理 通知
抄送:北部新区规划发展局,高新区、经开区社会发展局
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 2004年8月2日印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