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01    浏览次数:5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职能,全面提升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信息质量和执业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4〕2号)精神,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检查工作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工作的意见》(财监〔2010〕5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7号)、《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0〕183号)以及2010年6月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提高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信息和执业质量为目标,继续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持续深化行业诚信建设,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检查方式及范围

  本次检查对全省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实现全覆盖。通过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财政部门巡查和重点检查层层推进的方式展开。重点检查范围主要包括存在以下情形的事务所:

  1、自查自纠不认真、报送材料不及时不完整的;

  2、未按规定报备、质量控制薄弱、收费过低的;

  3、人员和业务变动频繁、报告情况异常、低价竞争以及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反映较差的;

  4、近5年内未接受过财政监督检查的。

  以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的业务为重点检查范围,必要时可延伸到以前年度,并延伸检查一定数量的审计客户的会计信息。

  三、检查内容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和财政部有关部署,专项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信息质量情况、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准则的情况,特别是关注其是否真正树立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是否有效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收集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否发表了恰当的审计意见,是否按照规定编制和保存了审计工作底稿等。同时,全面检查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人员资质、业务收费、财务管理、业务报备等情况。

  四、组织实施

  本次检查由省财政监督检查局组织实施。检查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1、自查自纠阶段(3月20日至5月31日)。全省所有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均须按照检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将自查自纠情况(详见附件1、2)以书面形式报送省财政监督检查局。

  2、重点检查阶段(6月1日至8月31日)。由省财政监督检查局组织若干检查组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名单于6月初在省财政厅网站统一公示,具体检查时间由各检查组另行通知。

  3、检查总结阶段(截至9月15日)。各检查组完成重点检查工作后提交完整的检查报告、工作底稿、处理处罚建议以及检查总结、调研材料和典型案例。

  4、审理上报阶段(截至10月15日)。对各检查组检查情况进行集中审理,向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下发处理处罚文件。检查结束后汇总全省有关情况上报财政部。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厅将对各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情况开展不定期巡查,督促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检查是财政部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州财政局应当督促本地会计师事务所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其按时向我厅报送自查自纠材料,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重点检查阶段的现场协调联络工作。

  (二)认真自查自纠。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认真搞好自查自纠,据实写出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详见附件1),填写相关自查表格(详见附件2,电子表格可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下载),于2014年5月31日前报送我厅(纸质版和电子版均需报送;联系人:省财政监督检查局 冯钊,联系电话:0731-85165210,电子邮箱:hnczjd3@163.com)。对自查中发现并积极整改纠正的问题,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理;对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拒不配合检查的,将依法从重、从严处理。

  (三)积极配合检查。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巡查和重点检查工作。在检查组进驻时,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和审计、验资报告、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资料,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在检查组检查期间,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会计人员、档案管理人员、质量控制人员、签字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应在会计师事务所配合检查;有特殊情况的,应事先向检查组报告。检查组与相关人员交换意见时,相关人员应及时到场参加。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回避、推迟或拒绝检查。

  (四)调研检查并重。我厅将融调研于检查之中,在开展巡查和重点检查中,将对行业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改进行政监管工作等开展调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监管重点,提高检查成效,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各会计师事务所要以此次检查调研为契机,自觉开展内部整顿,着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执业质量,并积极反馈有关情况、意见和建议。

  (五)实行公示公告。我厅将于6月初向社会公示重点检查单位名单,检查目的、内容和重点以本通知为准。检查结束后,将对外发布检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检查的总体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和整改落实情况等。查前公示和检查公告将正式发文,并在省财政厅网站、报纸等相关媒体公开。

  (六)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加大对蓄意造假、编制多套财务报表、故意出具虚假审计和验资报告等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参考格式) 

       2、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情况表                                                                                          

 

湖南省财政厅

201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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