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赣府厅发〔2012〕209号文扎实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08    浏览次数:1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2〕209号)精神,推动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顺利开展,有效减少金属非金属矿山数量,切实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大幅降低事故总量,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是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安全保障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是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迫切需要。各地区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

  二、制定工作方案,分解任务指标。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辖区内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完善本地区整顿关闭工作组织和联合执法制度(《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组织和联合执法制度》见附件)组织制定本地区2012-2015年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并于2013年1月底前报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方案应明确整顿关闭工作目标、方法步骤和配套的政策措施等,细化关闭矿山的范围和对象,将整顿关闭任务指标逐年分解到县(市、区)。

  三、制定政策措施,扎实推进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矿山整合、转产扶持、经济鼓励、就业培训等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配套政策措施,努力推动整顿关闭工作顺利实施,确保社会稳定。

  四、坚持统筹兼顾,提升安全水平。各地要结合实际,将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与提高矿山准入门槛、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有机结合,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保障能力的整体提升。要完善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准入门槛。研究制定本地区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目录,限定淘汰时间,推动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用安全性能更高的工艺、技术、装备,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附件:江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组织和联合执法制度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月7日

  江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

  工作组织和联合执法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协调、整合各方力量,通过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生产发展政策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以下统称矿山),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保障

  1.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江西省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协调全省各地开展整顿关闭工作,设在省安监局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各地开展整顿关闭工作;同时,建立省安监局、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电力公司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2.各地要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协调本地区开展整顿关闭工作,并形成安委会综合协调,各有关成员单位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扎实开展本地区的矿山整顿关闭工作。

  二、工作职责

  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必须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安委会综合协调、开展联合执法”的工作原则,全面开展本地区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整顿关闭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研究制定和实施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2.当地政府:对本地区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要认真组织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联合执法,对整顿关闭工作进行综合协调。

  3. 发改委:从源头严把金属非金属矿山项目的审批关,进一步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对金属矿山项目进行核准,同时加强非金属矿山项目备案工作。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中重点矿区整合后项目的审批工作。牵头制定矿山整顿关闭的转产扶持政策,积极争取有关国家政策资金支持。

  4. 工信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指导企业排查治理生产安全隐患,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指导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标准。

  5. 公安部门:要严把爆炸物品供应审批关,对没有安全产许可证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停止生产作业的执法文书后,公安机关要及时暂扣其有关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停止审批供应爆炸物品;对取缔和关闭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后,公安机关按程序吊销或注销其有关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件;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查处。

  6.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把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审批关,负责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提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山企业名单,吊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牵头制定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组织和联合执法制度。

  7.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超层越界和乱挖滥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按法定程序吊销或注销其采矿许可证,牵头制定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

  8.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把环保准入条件审批关,依法查处违反环境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审批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依法实施关闭。

  9. 财政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制定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营业执照审批和年检制度,对未能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坚决不予注册登记或不予通过年检;对被注销、吊销有关前置许可证的企业,责令其及时到工商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1.电力供应单位:要严把电力供应关,对注销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各级政府决定关闭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立即停止供电,拆除由供电单位设置的所有供电设施。

  12.各省直有关单位和省属集团公司、中央驻赣单位负责本单位和所属企业矿山整顿相关配合工作。

  三、联合执法的主要内容

  1.对各地开展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2.督查各地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组织和联合执法机制情况。

  3.督查矿山整顿关闭的重点地区和矿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环境隐患以及地址灾害的矿山企业进行联合执法。

  4.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和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安排和部署,组织开展全省矿山安全检查和联合执法。

  四、工作规则

  1.建立领导小组会议制度。省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因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要求也可临时召开。对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提交的矿山整顿关闭的配套政策措施,及时召开会议进行审议,研究各地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全省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各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相关资料。

  2.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依法行政,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和安全环境隐患以及地质灾害时,需要其他有关成员单位进行处理的,应及时函告有关成员单位。

  3.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及时通报并处理矿山整顿关闭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充分发挥省领导小组的作用。

  4.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开展督查和联合执法。

  五、工作汇报和信息通报

  各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上报一次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资料。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汇总全省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情况,向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地领导小组通报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情况。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人民政府汇报工作情况,上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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