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使用《山东电煤运输通行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21    浏览次数:2

鲁经信交字[2012]222号

关于延长使用《山东电煤运输通行证》的通知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局(委)、公安局,有关发电企业:

  2011年底,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我省建立电煤汽车运输快速通道的通知》(鲁经信交字[2011]645号),建立了电煤汽车运输快速通道,印发了电煤运输通行证。各级各部门认真执行通知规定,加快公路电煤运输,提高电煤供应量,保障了全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当前,由于煤炭资源等方面原因,我省电煤供应仍比较紧张。经研究确定,将《山东电煤运输通行证》使用截止期从2012年3月31日延长至2012年12月31日,延长期内继续执行电煤运输快速通道政策,保持电煤运输道路畅通。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从促进经济发展、方便企业运输、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认真落实好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鲁经信交字[2011]645号文件精神和要求,采取措施,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积极为电煤运输提供保障,努力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我省各发电企业和运输单位要认真做好《山东电煤运输通行证》的使用和管理,通行证到期后1个月内交回发证机关。发现制售、使用假证者,由公安机关严肃处理。

  联系电话:

  省经信委(0531)86062387

  省交通运输厅(0531)85693127

  省公安厅(0531)85122122

  山东省经济和  山东省  山东省

  信息化委员会  交通运输厅  公安厅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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