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精神,推动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顺利开展,有效减少矿山数量,从根本上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大幅降低事故总量,决定于2012—2015年组织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攻坚战,现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全面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底,按照国家下达的任务,全省关闭金属非金属矿山903家,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型矿山得到依法整顿关闭,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小型矿山数量有较大幅度减少,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持续下降,较大、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努力杜绝特别重大事故。
三、整顿重点
(一)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5.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二)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
2.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
3.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
4.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的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5.露天采石场年生产能力低于5万吨或低于本地区规定的最低年生产能力的;
6.地下矿山井下生产系统尤其是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实行机械通风,以及采场管理混乱且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7.没有按规定与矿山采选相匹配建立尾矿库严重污染环境的;
8.尾矿库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回采尾矿的;
9.地下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建设的;
10.三等以上尾矿库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的;
11.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12.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1.露天矿山扩壶爆破,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人工装载矿岩,没有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雷电多发地区采用电雷管起爆的;
2.地下矿山采用“扒窿”采矿、下向阶梯采矿、横撑支柱采矿、水平或下向倾斜巷道式采矿(无第二个安全出口)的落后采矿方法、边探边采的前进式回采顺序、采用国家或行业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设施经整改仍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
3.独立选矿厂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
4.砖瓦用粘土、页岩(碳质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相关政策的。
(四)对列入限期整合范围仍未整合到位的予以关闭:
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尤其是上下各层各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
2.一个山头存在多个露天采石主体,不符合有关规定,仍未进行整合整治依法应当予以关闭的;
3.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的;
4.露天开采石煤(煤矸石),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关闭的。
四、整顿标准
1.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露天矿山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
4.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6.妥善安排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7.尾矿库关闭的必须明确闭库处理或清库处理责任单位及责任主体。
五、方法步骤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开展辖区内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组织制定本地区2012-2015年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并于2013年1月底前报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方案应明确整顿关闭工作目标、方法步骤和配套的政策措施等,细化关闭矿山的范围和对象,将整顿关闭任务指标逐年分解到县(市、区)。
(二)下发关闭计划。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在每年度1月底前下发关闭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计划,依法确定本地区关闭企业名单,并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三)吊销有关证照。对纳入关闭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矿山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按程序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
(四)实施关闭措施。对依法关闭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下达停产指令书时,要对该企业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停止生产供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对被关闭企业的水、电、通信线路、生产设备予以拆除,并封堵填实井筒。
(五)组织关闭确认。积极探索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常态化措施和手段,防止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在每年11月底前将本区域内关闭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进行一次确认,并做好本年度的整顿关闭工作书面总结,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届时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督查组赴各地进行督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是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是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迫切需要。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
(二)明确部门责任,形成联动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形成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明确并落实发改、工信、公安、财政、国土、安监、环保、工商、电力等部门整顿关闭工作中的责任。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联动机制,确保整顿关闭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制定政策措施,扎实推进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抓紧研究制定转产扶持、经济鼓励、就业培训等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配套政策措施,努力推动整顿关闭工作顺利实施,确保社会稳定。
(四)广泛宣传造势,抓好典型示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与监督作用,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整顿关闭的宣传力度,及时报道整顿关闭中的典型经验与做法,对整顿关闭不力的地区和单位及时予以曝光。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开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推动整顿关闭工作有效开展。
(五)坚持统筹兼顾,提升安全水平。各地要结合实际,将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与提高矿山准入门槛、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有机结合,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保障能力的整体提升。要完善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准入门槛。研究制定本地区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目录,限定淘汰时间,推动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用安全性能更高的工艺、技术、装备,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附件:2012-2015年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关闭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