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电动)三轮车辆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6-01-20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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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文备〔2015〕986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机动(电动)三轮车辆管理的通告

黔江府通〔2011〕11号

 

为维护我区道路交通运营秩序,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严厉打击三轮车辆非法从事客运行为,消除安全隐患,提升城市形象,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机动(电动)三轮车辆非法从事营运活动。

二、禁止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改装、拼装、报废等非法机动(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营运。

三、禁止使用残疾人电动轮椅车从事客运经营。下肢残疾人确需用残疾人电动轮椅车作为代步工具的,应依法办理行车手续,且不得载客或将电动轮椅车出租、出借、转让给他人使用。

四、禁止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非法生产、销售机动(电动)三轮车。对生产和销售非法定产品目录范围内的机动(电动)三轮车及擅自改装、组装、拼装机动(电动)三轮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禁止从事货运的机动(电动)三轮车每日8时至19时驶入新华大道。

六、违反本通告上路行驶的电动(机动)三轮车,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非法营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凡不服从管理、煽动闹事或阻挠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主题词:交通  三轮车   运管  通告

分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法

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中央、市在

黔江单位。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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