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实施办法
吉办发[2008]35号
为应对日趋激烈的国际性人才竞争,集聚一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促进吉林科学发展,借鉴外省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按照突出重点、企业为主、项目带动、注重效益的原则,围绕全省支柱、优势和特色产业发展的迫切需要,计划到2012年,全省新引进100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若干人才团队,到2015年新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总量达到300人,从而促进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一批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带动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在核心技术及重大产品的自主创新方面进入国内一流或国际先进行列,打造一批成长性强、竞争优势明显的高新技术产业群。
二、引进对象与条件
(一)面向省外、海外重点引进以下人才:
1.吉林省重点产业领域的重要骨干企业所急需的掌握关键技术的高层次研究开发专家及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在吉林省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创办科技型企业,产品符合吉林省重点支持产业发展方向,有较大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的创业人才;
3.吉林省域内商业金融机构急需的熟悉国际金融市场、精通投融资业务、善于进行资本运作的高级金融人才。
(二)引进的人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一般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在国内外大型企业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的经历,并取得了较突出的业绩;
3.拥有高级职称或国际公认的执业资格,身体健康。
三、支持政策
(一)对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用于改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1.对于引进的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创业人才,由省财政给予每人(团队)不低于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所需资金,在省级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2.对于引进的高级研发专家和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给予每人(团队)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其中,央企和省属企业引进的人才,省级人才开发资金承担50%,企业匹配50%;市州企业引进的人才,省级人才开发资金承担30%,市州财政和企业各匹配35%。
3.对于国家和省商业金融机构引进的高级金融人才,给予每人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所需资金,省级人才开发资金承担50%,商业金融机构匹配50%。
(二)对于引进的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创业人才,由落户园区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50平方米住房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
(三)引进人才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项目投资需求,由企业落户园区通过提供风险投资、担保贷款等方式,协调解决不低于100万元的创业投资。
(四)引进人才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引进人才拥有的知识产权经评估作价后,可作为注册资本。
(五)企业引进人才的购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可列入成本核算。
(六)引进人才所在地党委、政府根据引进人才个人意愿,负责协调解决其子女入学、家属安置或推荐就业等事宜。
(七)引进人才享受以下待遇:
1.优先推荐申报相关的国家科技计划。
2.省级各类科技计划优先支持引进人才带领实施的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3.优先向国内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推荐引进人才的项目。
4.优先推荐为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省高级专家人选,积极推荐为两院院士人选。
5.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直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八)设立吉林省创新创业人才杰出贡献奖。对在我省经济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由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重奖。同时对引进创新创业人才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所需资金,在省级人才开发资金中安排。
(九)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由主管部门向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可超编调入,逐步自然减员消化解决;专业技术岗位已满,可向政府人事部门申请特聘岗位,聘任后享受相同岗位人员待遇。
四、工作程序
(一)根据吉林省重点产业发展目录,向省内重要骨干企业、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等创新创业载体征求引才需求,编制引才目录,并向省内、省外和海外发布。
(二)鼓励和支持省内重要骨干企业和创新创业载体采取多种方式,面向国内外招聘人才。加强与国内外知名猎头机构的联系沟通,拓宽引才渠道。政府职能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用人主体到省外或海外招聘人才。
(三)用人主体与拟引进人才达成意向后,由用人主体提出申请,经市州或省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初审推荐后,报送省职能部门。
(四)成立吉林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认定委员会,对推荐引进的高层次研究开发专家、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创业人才、高级金融人才是否符合引进人才的标准进行认定,形成引进人才推荐意见,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按照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引进人才名单,将政府资助的资金拨付到用人主体,由用人主体拨付给引进人才个人,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五、组织实施
(一)吉林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成立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领导组成的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实施人才引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日常工作由省人事厅具体负责。
(二)引进人才所需资金中省里承担部分、创新创业人才杰出贡献奖奖励资金,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按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商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和省中小企业局按规定程序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