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经信委关于做好2013年度湖北省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2012年项目实施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20    浏览次数:4

  鄂经信医药〔2013〕161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经信委: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财政部分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改革的意见》(鄂政发〔2012〕107号)、《省级财政部分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3〕15号)和《湖北省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企规〔2009〕2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精神,为做好2013年省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申报组织工作,现就项目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医药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

  符合《湖北省医药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和《关于加快医药产业发展的行动方案》中明确的支持方向,重点支持中药创新品种产业化和中药大品种、基本药物品种的二次开发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中药新产品创新产业化项目必须具有国家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国家新药证书、国家或省级科技进步奖和创新奖、省级名牌产品或驰(著)名商标证书中的一种资格,单个产品年销售收入应在3000万元以上。

  (二)申报中药大品种、基本药物品种的二次开发项目企业近两年年均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且项目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科技含量高、企业成长性强、市场前景好,对当地经济发展贡献较大,年内可竣工投产。企业具有全国独家生产或市场占有率高的中成药产品也可以申报。

  三、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报《湖北省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国家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国家新药证书、国家或省级科技进步奖和创新奖证书、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证书、中国名牌或驰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

  (五)新上和技改项目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市、州、直管市、林区经信委对本地企业申报项目的审核意见。

  (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四、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工作由各地经信委组织实施。已申请2013年中央、省级其它财政支持的项目,不再申请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

  (二)项目申报采取网上和纸质文件同时申报,向省经信委报送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各2份。各地通过省经信委专项资金申报系统(www.hbeitc.gov.cn)实行网上申报。                                      

  (三)项目上报截止时间为2013年5月27日,逾期不予受理。

  五、对2012年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本级经信委和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各地经信委对本地区2012年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并对项目实施进度、资金落实情况及效益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与项目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经信委。已完成的项目应按规定办理竣工手续,未能按期完成的项目,地方经信委要书面说明原因,明确完成时限。

  联系人:医药产业处 王琳

  联系电话:027-87233655

  电子邮箱:643539350@qq.com

  附件:1. 2013年湖北省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

  2. 湖北省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3. 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企业项目汇总表

  4.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5月14日   

  

附件1

  2013年湖北省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

  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

  为做好2013年湖北省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工作,促进资金分配科学合理和高效公平,提高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财政部分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改革的意见》(鄂政发〔2012〕10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3〕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部分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3〕15号)有关精神,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分配原则

  按照省委、省政府“整合资金、突出重点、集中财力、有所专攻”的要求,坚持科学规范、绩效优先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专项资金,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绩效性。将绩效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项目遴选的重要标准,建立“事前确定绩效目标、事中加强监督管理、事后实施绩效评价”的全过程绩效管理体系。

  二、竞争立项内容

  (一)资金额度。2013年湖北省中医药发展专项竞争性分配的财政资金总额200万元。

  (二)申报资格。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3. 经济效益良好,企业连续盈利二年以上;

  4. 中药生产企业具有药品GMP证书。

  (三)支持方向。符合《湖北省医药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和《关于加快医药产业发展的行动方案》中明确的支持方向,重点支持中药创新品种产业化和中药大品种、基本药物品种的二次开发项目。

  三、操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在省经信委网站上发布2013年湖北省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竞争性分配的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

  (二)项目申报阶段(5月27日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经信委组织初选项目。申报单位应填报《2013年湖北省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送当地经信委。根据审核结果,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经信委将申报项目行文报送省经信委。

  (三)符合性审查(5月28日前)。省经信委对照年度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实施意见和申报通知,对申报项目的符合性进行审查。

  (四)专家评审阶段(5月31日前)。省经信委组织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从湖北省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中选取,由中药学、中药制药、中药材种植、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监督部门参与监督。评审采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报材料评审的方式进行,由评审专家按照《湖北省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办法》的要求,对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效益性进行审议并提出专家评审结论。

  (五)项目初选(6月3日前)

  省经信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通过集体决策方式遴选拟公示项目。

  (六)媒体公示(6月13日前)

  对拟公示项目,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发现问题并经专家现场核查属实的项目,可按排序从备选项目中选项并公示后纳入年度支持项目。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上报审定阶段(6月15日)。省经信委将市州申报情况、专家评审情况、公示情况及项目安排计划等报省政府审批。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准的项目资金安排计划,下达专项资金项目及资金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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