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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2-12-26    浏览次数:2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结合我省统筹科技资源改革、全面建设西部强省的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与主要原则

  (一) 发展目标。把企业技术创新作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主体和突破口,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强化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到“十二五”末,全面确立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社会研究与开发投入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2.6%,大中型工业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提高到1.8%;全省科技进步贡献率超过55%;突出抓好制造业企业技术创新,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比例超过15%;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3.3件,万名就业人员的研发人力达到43人/年,公民具备基本科学素质的比例超过5%,年技术成果交易额达到500亿元。到2020年,我省综合科技进步水平排名进入全国前5位,建成西部创新高地。

  (二)主要原则。坚持企业主体,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坚持市场方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坚持地方主导,增强区域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坚持协同创新,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坚持人才优先,激发人才积极性创造性;坚持面向基层,推进区域经济创新发展。

  二、加快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建设,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

  (三)强化企业技术创新责任。建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技术创新责任考核制度,企业负责人实行任期内年度技术创新绩效考核。民营企业参照国有企业实行技术创新绩效认定,认定不合格的,取消相关科技政策优惠。强化企业支持自主创新的社会责任,鼓励大中型企业建立学生实习基地。

  (四)建设企业高水平研发平台。“十二五”期间,在战略性新兴产业、能源资源转化、现代服务业和科技文化融合等领域,支持依托行业骨干企业新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对符合标准的,每家给予300万元后补助。支持开发区建设服务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产业共性技术服务平台,通过验收后,每家给予100万元后补助。

  (五)完善企业技术创新机制。大中型企业必须确定年度技术开发目标、研发投入目标,编制产业技术创新路线图,建立和完善创新组织机制、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和创新激励机制,建立股权和分红激励的年薪制。

  支持行业骨干企业牵头组织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经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创建省级创新型企业、组建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制定各类产品或技术的行业标准,给予一定奖励。

  (六)壮大民营科技企业。开展民营科技企业认定。鼓励民营科技企业、民办科研机构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技专项、建设高水平研发平台,创办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每年择优支持100户民营科技企业承接转化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科技成果。

  三、推进统筹科技资源改革,建设西部创新高地

  (七)强化地方党委、政府科技创新责任。制定设区市、县(市、区)科技进步目标任务指标,纳入全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完善省政府与中央部委、中央企业,省级部门与设区市的科技议题会商机制。

  各级政府要针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创新需求,确定创新任务,完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技术创新投入机制。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加大科学技术普及投入。

  (八)加快“一中心一基地”建设。增强省科技资源统筹中心服务功能,完善技术市场交易平台、技术合同登记与认证服务体系、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体系、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中介5大体系和12个子系统服务功能;支持建设西安国家统筹科技资源改革示范基地,聚集创新要素,重点发展科技研发服务业和现代制造服务业,建设科学研究链和产业技术链紧密融合的国际科技研发服务基地。

  支持省级以上高新区建立科技创业基地;支持社会资本在高新区组建公司性质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孵化成效明显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九)深化科研院所体制改革。推进科研院所分类改革,公益类科研院所实施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完成企业化改制。成立省科技工业集团,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鼓励科研院所进入企业集团和大型企业,突破产业关键技术。支持科研院所以企业为载体转化科技成果,经有关部门批准,科技人员(包括领导班子成员的科技人员)可以技术成果、合法个人资产入股。引导和鼓励民办科研机构发展,支持其承担国家科技任务、引进高层次人才。

  (十)提高高等学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落实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自主经营权,教师享有转化和推广科研成果的技术权益。制定高等学校服务地方发展的绩效考核制度,重点考核领导班子与主要负责人在创业人才培养、企业合作项目、技术交易、与企业的双向人才交流等方面的绩效。“十二五”期间,支持高等学校联合企事业单位建立30个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力争建成15个国家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

  (十一)促进军民协同创新。以省“双百工程”为引导,按照“一个央企、一个科技产业示范基地、一个军民协同创新联盟”的方式,依托航空、航天、电子等科技产业示范基地,组建10个军民协同创新战略联盟。支持民口企业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十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企业自主转化科技成果,可每年提取不低于0.5%的该成果产品销售额,作为报酬支付给成果完成人。对外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含许可使用)的,应从转让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20%的份额支付给成果完成人。

  促进科技成果本地转化,设区市的党政主要领导应定期访问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拓展合作范围、完善合作机制,对接科技研发和人才培养。

  (十三)支撑县域经济创新发展。发挥科技创新对“百姓富”的支撑,设立每年3000万元的县域重大科技专项,支持县域中小企业、农村专业技术合作组织、农业科技特派员及广大农民应用先进技术;对县域中小企业职工、农业技术推广人才以及农民进行科技素质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建立县(市、区)科技部门统筹、协调本地区科技资源的新机制。

  (十四)加强科技合作与交流。省内科技计划支持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大型企业,特别是国际著名的跨国公司建立科技合作机制,设立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开展合作研究开发;支持本省企事业单位引进科研机构和科技成果,弥补本省创新链与产业链的缺失环节和薄弱环节。

  四、完善人才发展机制,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

  (十五)建设高水平创新团队。优先支持企业引进国家“千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人才。国有企业构建以首席技术负责人为带头人的创新团队,中小微企业建立以首席工程师为领头人的技术创新及研发服务型团队。

  每年择优支持30个省级科技创新团队,分别给予50万元以上资助。每年遴选一批35岁以下的青年科技新星,省科技计划给予科技项目支持。

  (十六)支持科技人员流动与创业。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拿出一定比例的编制额度,用于支持科技人员流动;协调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向中小微企业派驻100名首席工程师,优先支持派受企业承担省级科技项目。

  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创办科技企业,科技成果作价份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引进的高层次创业人才,优先给予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支持。鼓励高等学校面向企业培养高层次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十七)创新人才分类评价机制。分类制定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的科技人才评价标准,引导科技人员分类发展。把科技人员服务企业技术创新的成效作为人才评价的关键指标,作为科技人员技术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发挥政府科技奖励的导向功能,把企业技术创新成效作为科技奖励评价的重要指标。

  五、改革科技管理体制,引导全社会创新创业

  (十八)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各级政府科技拨款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不低于全国上一年同级的平均水平。各级政府将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有关科研平台、基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财政科技拨款的60%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十九)完善产业技术创新投入机制。实施产业重大科技专项和地方重大科技专项,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推进资源主导型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实现重点跨越、创新发展。产业重大科技专项以“延长模式”为主,由行业骨干企业牵头,以技术合同为纽带,以统筹国际国内科技资源为手段,以攻克产业关键技术为目标,促进创新链、企业链和供应链紧密结合,支撑特色产业集群发展。地方重大科技专项以“大荔模式”为主,以地方政府为主导,依托区域产业龙头企业,引导科技资源向区域辐射,促进区域产业升级。

  (二十)推进科技金融结合试点。积极开展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建立科技贷款风险损失补助机制,对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科技贷款的本金损失,经追偿、处置后,对最终本金损失额按一定比例予以风险补助。探索建立科技保险补贴机制、补偿机制;支持科技企业上市融资。

  支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在2015年达到5亿元,按照1﹕10左右的比例,引导社会资本组建若干子基金,总规模达到40亿元。

  (二十一)完善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机制。完善科技项目评价机制,建立评价专家责任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平竞争、择优支持。健全科技项目实施、经费管理责任体系,重大科技项目实行技术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双师制”。完善科技经费间接成本补偿机制,科技经费专款专用,实施综合绩效评价,依法公开问责。完善科技经费监督机制,由独立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

  六、落实财税政策,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二十二)落实企业研究与开发的优惠政策。企业的研发设备,购进软件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的、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可加速折旧;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税前加计50%扣除。

  企业在科研等方面取得的财政拨款,符合税法规定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等收入,不作为征税收入;个人取得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科技研发等方面的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三)落实孵化企业的优惠政策。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用于科研孵化的房产、土地以及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四)落实支持创业投资的优惠政策。创业投资公司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份制科技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科技体制改革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强化考核、狠抓落实。各相关部门要继续落实已出台政策与法规,加强落实情况评估;认真研究和妥善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科技体制改革。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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