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26    浏览次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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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 知

酉阳府发〔2012〕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现将《酉阳自治县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酉阳自治县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县使用国内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管理,建立信贷资金借、用、还的良性循环机制,确保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酉阳府发〔2010〕94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酉阳自治县人民政府使用国内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偿还管理。

第三条  酉阳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偿债专项资金。偿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偿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融资平台公司、部门和乡镇等涉及偿债专项资金的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偿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对偿债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的监管。

第二章  偿债专项资金的来源及用途

第五条  偿债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国有土地储备、整治出让的收益;

(二)县级土地出让金扣除计提的农业开发资金和管理费等后可支配部分的30%;

(三)国有资产收益;

(四)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性债务的非税收入和基金收入;

(五)贷款项目的自身收益和上级补助资金;

(六)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

(七)其他可用于偿债的资金。

第六条  偿债专项资金专项用于

(一)支付贷款利息;

(二)归还贷款本金;

(三)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四)其他与偿债相关的支出。

第三章    偿债专项资金的规模确定

第七条  每年初,由承贷公司用款人根据自身还款能力,对不能足额按照借款合同还本付息的不足部分,向县财政局申请偿债资金规模。

第八条  县财政局根据用款人的申请,结合当年财力状况,确定当年偿债专项资金的规模,报县政府审定。

第九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审定的偿债专项资金额度,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按程序报请县人大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偿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县财政局在借款人指定的银行开设“偿债专项资金账户”,用于归集所有构成偿债专项资金来源的资金。

第十一条  偿债专项资金实行余额控制。县财政局可以对“偿债专项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进行正常的财政资金调度,但每次贷款本息到期前,“偿债专项资金账户”资金余额不得低于当期到期本息。

第十二条  还本付息到期前的1个月内,贷款人根据政府工作规则,提出还款申请,经政府审批后,县财政从偿债专项资金账户中划拨偿债资金到借款人指定账户。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借款人有权对“偿债专项资金账户”的归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县财政局、贷款人和用款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借款人对偿债专项资金归集、使用情况实施的动态监管。

第十四条  各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偿债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的监管,重点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偿债专项资金、擅自改变用款内容造成资金损失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应当向县政府定期报告偿债专项资金归集、使用情况,并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应加强对承贷公司和用款单位的财务监督,定期对偿债资金的归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县审计局应当依法对偿债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县监察局应当依法对政府相应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专项资金  偿债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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